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83號
2021-02-07 15:10:36
頒發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編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83號
發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根據《原產地產品保護條例》,我局已通過吉林省長白山天然礦泉水保護申請的審查,現批準從即日起實施吉林省長白山天然礦泉水保護。
一、區域保護范圍
吉林長白山天然礦泉水產地的地理范圍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吉林長白山天然礦泉水產地保護申請組的批復》(辦發〔2003〕87號)中提出的地理范圍為準,即安圖縣、敦化市、龍井市、和龍市、汪清縣、撫松縣、靖宇縣、長白縣、臨江市、江源縣、惠南縣等。
二、質量和技術要求
吉林省長白山天然礦泉水的生產加工應符合以下主要質量和技術要求:
(a)水源取水應符合GB8537-1995的要求。
(二)邊界指數。
1.偏硅酸型(含量在25.22-114.40毫克/升之間);
2.鍶型(含量在0.20-1.50毫克/升之間);
3.偏硅酸和鍶的復合物(含量與前兩項相同);
4.碳酸鹽型(CO2含量≥500毫克/升);
5.特殊類型(偏硅酸、鍶、鋰和可溶性總固體同時符合標準)。
(3)指標有限。
1.砷、汞、鉛、鉻、鎘、銀的最低含量按GB/T8538無法檢測;
2.硝酸鹽含量< 20mg/l(4)污染物指標:揮發酚、氰化物、亞硝酸鹽,最低含量按GB/T8538規定的檢驗方法無法檢測。
(5)感官要求:色度和度數≤5;濁度,NTU≤1。(6)水源衛生保護應建立三級保護區:
1.嚴格保護該區域。在彈簧組軸線兩側和端點30米范圍內設置防護網,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限制保護區。在泉群軸線兩側和端點60米范圍內設置圍欄,禁止一切可能對含水層造成污染和破壞的活動;
3.監管區。根據不同水源的供應狀況,設置不少于300米的監測區域,并設置界牌,防止水源被破壞和可能造成的污染。
(七)產水量:≥200噸/天。
三、產品原產地特殊標志的使用
生產者在吉林長白山天然礦泉水的地理產地,如使用吉林長白山天然礦泉水的“地理原產產品專用標志”,必須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設立的申報機構提出申請,并通過初審。經國家質檢總局公布批準后,方可使用吉林長白山天然礦泉水的“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始對吉林省長白山天然礦泉水實施保護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