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標準版權保護規范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21-02-07 15:10:57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編號:中國質量檢驗標準聯盟[[2004]361號
發行日期:2004年8月20日
實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
國務院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局直屬單位,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標準出版發行管理,保護標準著作權和專有著作權,規范標準出版發行,促進標準化健康發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總局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標準著作權保護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標準版權保護標準出版發行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標準出版發行管理,保護標準的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規范標準出版發行,促進標準化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標準出版管理辦法》,提高法律意識,切實保護標準著作權和專有著作權。
二、標準必須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授權的官方出版單位出版,授權的標準出版單位享有標準出版專有權。未經授權不得從事標準出版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于商業目的出版、發行和使用未經正式批準的標準草案。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標準發行市場,鼓勵具有出版經營資格的出版單位從事標準發行工作。
四、標準全文網絡服務工作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將積極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標準網絡服務體系。
五、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使用正版標準;中介機構應在檢查、評估、認證、咨詢和培訓等活動中使用真正的標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系統應當在行政監督檢驗、執法和行政許可等公務活動中使用正版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局積極推動在其他領域的公共管理活動中使用正版標準。
六、標準使用者有保護標準著作權的義務,發現標準侵權和盜版等違法行為應主動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參與標準侵權和盜版活動;標準全文不得在公共網絡和其他出版物上發布;不得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使用非正品標準。發行單位不得銷售非法標準出版物。
八、標準出版發行機構應強化市場服務意識,積極拓展標準發行業務。要加強自律,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標準版權和專有版權。違反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取消標準出版資格。
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對《標準出版管理辦法》和本意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加強對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時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標準侵權盜版行為,同時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重大案件應及時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報告。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宣傳和落實本意見。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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