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談喬丹商標糾紛案: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權益商標
2021-02-07 15:11:27
中新網12月8日電(記者馬、張妮)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公開宣判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間的10起行政糾紛案件..最高法院最終裁定“喬丹”商標應予撤銷。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約旦”商標糾紛系列行政糾紛依法公開審理宣判,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樹立了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形象。
十場官司,打了四年
——“喬丹”商標糾紛行政糾紛系列案
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是美國著名的NBA籃球明星。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知名體育用品企業,在國際分類第25、28類等商品或服務中擁有“喬丹”、“喬丹”等注冊商標。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公司爭議商標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爭議商標,但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應予維持。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之后,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2015年,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裁定,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二審判決遺漏了邁克爾·喬丹對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提交審理10起案件。
對于此次公開宣判的10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了由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合議庭對10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
喬丹贏得“喬丹”
——最高法裁定“喬丹”商標應予撤銷
今天,“喬丹”商標糾紛行政糾紛系列案件終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本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法官針對本案爭議焦點闡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認為:
涉及最高法銀行“喬丹”商標(2016)15號、26號、27號三個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約旦再審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名稱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規定,應予撤銷。因此,決定撤銷被訴裁定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一審、二審判決,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關于(2016)最高法銀行涉及拼音“喬丹”的20、29、30、31號案件。以及(2016)最高法銀行三案(25、28、32號),涉及拼音“喬丹”和圖形組合商標,共七案。由于再審申請人不享有拼音“喬丹”和“喬丹”的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不屬于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因此,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最高法律回應
——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上述判決,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約旦”商標糾紛系列行政糾紛依法公開審理宣判,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樹立了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形象。
最高法在判決中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規范商標注冊中的重要性,對凈化商標注冊和使用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意義。
眾所周知,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商標行政糾紛中在先名稱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一直不明確。
對此,上述負責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決中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將對統一此類案件的判決標準產生重要影響。
據悉,此判決為終審判決。宣判后,判決書全文已在中文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