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中文商標拼音仍可用
2021-02-07 15:14:28
法院裁定,該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對“喬丹”的在先名稱權(“在先權利”是指商品名稱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這是在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獲得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的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予以撤銷。因此,判決應當撤銷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和一審、二審判決,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關于拼音“喬丹”和拼音“喬丹”與圖形組合的爭議,法院裁定,約旦不享有拼音“喬丹”的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損害約旦的在先姓名權。因此,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約旦的重審申請。這場打了四年的“拔河”終于結束了。(央視) (原標題:撤銷中文商標拼音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