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平等對待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021-02-07 15:15:01
長達四年的訴訟拉鋸戰(zhàn)擊中了最高法院。2012年,約旦以爭議商標注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爭議商標。然而,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有爭議的商標應予以保留。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喬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2015年,約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裁定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并對10起案件進行了審理。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約旦”系列案件舉行公開審理,審判長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整個審判持續(xù)了4個小時,但案件沒有在法庭上宣判。
今天,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發(fā)布了一份公開聲明,稱他們一直在做出解釋,以防止公眾在品牌推廣中混淆。喬丹體育一直熱心支持體育和公益事業(yè),近三年向國家繳納稅款超過15億,公司尊重判決結果。
最高法在判決中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規(guī)范商標注冊中的重要性,對凈化商標注冊和使用環(huán)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意義。據(jù)了解,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商標行政糾紛中在先名稱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并不明確。
北京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邱對此發(fā)表了評論。
邱:本案的判決充分表明我國高度保護知識產權和權利人,也表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走在世界前列。本案歷時4年,爭議點是喬丹公司注冊的商標是否侵犯了自然人喬丹的在先名稱權和其他權利。
從本案發(fā)現(xiàn)的情況來看,其實公司的注冊名稱“喬丹”可能與英文的“邁克爾·喬丹”不同。但在體育方面,在中國,人們通常簡稱邁克爾·喬丹為喬丹,基本上將喬丹等同于邁克爾·喬丹。所以喬丹這個名字有特定的含義,有特定的姓名權。中國有叫喬的人,可能有幾百、幾千甚至上千個以丹命名的人。喬丹公司是否侵犯了他們的在先權利應該綜合考慮,但本案中的喬丹是世界籃球明星,幾乎是家喻戶曉,享有很高的聲譽。
其次,注冊商標有爭議的喬丹公司屬于體育用品生產行業(yè),容易導致誤解和誤購。如果公司是生產豬飼料或者其他產品的公司,聯(lián)系可能不會那么緊密。將“喬丹”注冊為體育用品商標,很容易導致誤解喬丹公司使用該商標是經過邁克爾·喬丹許可的,或者是該公司是由邁克爾·喬丹經營的。可見這種姓名權很具體,就是邁克爾·喬丹在籃球界的口碑和尊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申請人申請再審。
在中國,漢字是常見的,但對英語的認知和聯(lián)想會大大削弱,即如果公司使用英文“邁克爾·喬丹”作為商標,人們很難與喬丹本人對應。有很多外國人的名字叫“邁克爾”,姓“喬丹”的肯定不是一個人。英語單詞“邁克爾·喬丹”沒有特定的含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支持喬丹的全部再審請求,只支持了與喬丹這一中國知名漢字有關的再審請求,并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確認。這是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權利人的保護。
此外,這種情況不僅僅是邁克爾·喬丹和喬丹公司之間的商標權和知識產權糾紛,也是許多消費者的權益。人們之所以愿意購買喬丹的產品,或者說喬丹的公司能夠發(fā)展得很好,不管公司的經營狀況如何,也不管經理們是否認真勤奮,“喬丹”這個商標對公司的發(fā)展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很多消費者愛我,愛我的狗,愛明星喬丹,所以選擇了和喬丹有關聯(lián)的公司,導致了消費者的誤解。
(原標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平等對待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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