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異議?商標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07 1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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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商標異議”,是指對一個商標進行初步審定,根據商標法提出異議,要求撤銷。《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人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這三個月的期限稱為異議期。(1)設立異議程序是提高商標審查質量的重要措施,但異議必須在異議期內提出,因為商標注冊是為商品的生產和流通服務的,異議不能無限期拖延,影響商標權的及時確認和保護以及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超過3個月的異議期,商標局不予受理。
(二)異議人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異議內容與審查標準一致,不符合任何一項或者其中一項審查標準的,可以成立異議。
(3)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商標局。異議書應當寫明異議人的商標名稱和圖形;初步批準號;商品類別;商標公告的發布號和公告日期;說明反對的理由等。同時,應當寫明對方注冊商標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的名稱和圖形;核準的商品和類別;注冊或批準號。
(4)商標局收到異議后,將異議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并限期回復。逾期不能答復或拒絕答復的,異議照常進行。商標局在處理異議案件時,應當保證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平等行使權利,認真研究雙方陳述的理由和事實,依法作出裁定,撤銷對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或者駁回不能成立的異議。異議裁決應以書面形式送達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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