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注冊商標使用是怎樣管理的
2021-02-07 15: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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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管理是指商標管理部門在商標的商業使用中,依法監督注冊商標使用者在核準的商品上正確使用注冊商標,保證商品質量的行政行為。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使用作了如下規定:(一)《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了注冊商標的使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
B.自行變更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C.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d、連續3年停用。
同時,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凡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注冊商標,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商標局要求商標注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未提供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撤銷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上述1、2、3項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商標注冊人拒不改正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二)使用注冊商標而未標注注冊標記的。《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了注冊商標的使用;不方便標注注冊商品的,應當在包裝說明書等附件上標注。
(3)使用假冒偽劣商品的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商標,商品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復查,予以通報,并處以不超過營業外金額20%或者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銷毀有毒、有害、無用物品;使用注冊商標的,其注冊商標被該商標撤銷。
(4)商標許可合同的管理。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商標許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應簽訂專門的商標許可合同,合同簽訂后3個月內,合同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雙方的名稱和地址、擬使用的商標名稱、注冊證號、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的質量監督措施、已付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同時,許可合同還應注意幾個問題:
一、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b、商標的使用,必須與注冊商標相同,不得更改。
c、使用商標的商品應在注冊商標認可的范圍內。
d、許可人必須使用商品質量的商標,被許可人應保證商品質量,商品質量問題,許可人首先負責。
E.被許可方不得以許可方的名義使用商標。被許可人應當標明工廠的真實名稱和地址,并對消費者負責。
F.被許可人不得讓第三方使用該商標,這被稱為“再許可”。
G.許可方應保證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在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期間,商標的轉讓和注銷應妥善處理被許可人的權益。
違反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該注冊商標被工商局撤銷;被許可人未在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其名稱和產地的,由許可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商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