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商標優先權
2021-02-07 15: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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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首次在外國申請商標注冊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同一商標在中國就同一商品申請商標注冊的,可以依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所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首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逾期未作出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該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在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其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應當經受理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除了展示他們商品的國際展覽在中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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