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2021-02-07 15: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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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商標法》,下列商標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特定地名的名稱或者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
(7)夸大宣傳,騙人;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繼續有效。
此外,下列商標不得注冊為商標:
(1)僅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
(3)缺乏鮮明特色。
以上三種標志,如果特征明顯,容易識別,就可以注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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