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細則》
2021-02-07 15: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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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1988年1月3日國務院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本規則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三條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稱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時,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的國際注冊應按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第四條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估等相關事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費用。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立《商標注冊簿》,記錄注冊商標及相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發布《商標公告》,公告商標注冊等相關事宜。第六條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第八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細則提出的評審事項作出最終決定和裁定。
第二章商標注冊申請
第九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分類提出申請。每件商標注冊申請應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規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提交十份著色圖樣),黑白墨稿一份。商標設計必須清晰易貼,印在干凈耐用的紙上或用照片代替,長寬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第十條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應當用鋼筆、毛筆或打字機填寫,字跡應當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姓名和印章應當與核準或者注冊的名稱一致。申報的貨物不得超出批準或注冊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按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有商品說明。第十一條申請人注冊藥品商標時,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有國家煙草主管部門的生產批準證書。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有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書。第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為商標局收到申請之日。申請手續齊全并按規定提交填寫申請文件的,編制申請號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全或者申請文件未按規定填寫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全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并限定其按照指定內容補正,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回商標局。逾期改正并退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改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日就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每個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日內提交該商標首次使用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在30日內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30日內不能達成協議的,申請人應當在商標局主持下抽簽,或者由商標局裁定。第十四條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向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內容和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及相關證明的公證、認證程序,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國文件應附有中文譯文。第十五條商標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和優先權要求。具體程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商標注冊審查
第十六條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且具有重大意義的商標,應當進行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申請被駁回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的內容可以修改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并限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未作修改、修改超過期限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并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第十七條對被駁回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商標復議申請書》副本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并附《商標注冊申請書》正本、商標圖樣正本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做出最終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最終決定應移交商標局進行初步審查和批準。第十八條對商標局初步核準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局應當在《商標公告》上載明被異議商標的版號、頁碼和初步核準號。商標局向異議人提交《商標異議書》,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裁定;期滿未答復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當事人。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商標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和爭議裁決
第二十條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稱,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稱申請書》和變更證明。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向注冊人頒發相應的證書并予以公布。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人地址變更申請書》或者《商標其他注冊事項變更申請書》以及相關變更證明復印件。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向注冊人頒發相應的證書并予以公布。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商標注冊人必須一并辦理其全部注冊商標。第二十一條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程序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遵守本規則第2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受讓人相應的證書,并予以公告。注冊商標轉讓的,商標注冊人必須辦理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轉讓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受讓人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商標局對可能造成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和駁回。第二十二條申請商標續展注冊時,每份申請書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和《商標注冊證》正本。經商標局核準后,退還原《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批準,予以駁回。續展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自該商標原有效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第二十三條商標局對駁回轉讓或者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副本連同《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原件和《駁回通知書》一并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做出最終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最終決定批準轉讓或者續展注冊的,應當移交商標局辦理。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人對他人注冊商標有爭議的,應當自他人商標注冊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有爭議的注冊商標作出維持或者撤銷的終局裁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原因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應當撤銷該部分。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第二十五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一)虛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注冊申請文件和有關文件的;(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注冊他人已知的商標的。;(三)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注冊委托人商標的;(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注冊權的;(五)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作出的商標注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未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副本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撤銷不當商標注冊申請書》一式兩份,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被撤銷的注冊不當的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商標專用權自始即視為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并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五章商標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注)或者(r)字樣。不方便在商品上標注的,應當在商品的包裝、說明書等附件上標注。第二十七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損壞的,必須補辦。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證換發申請書》和五張商標圖樣。《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損壞的《商標注冊證》應退還商標局。《商標注冊證》偽造、涂改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偽造、涂改的《商標注冊證》。第二十八條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第二十九條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行為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并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商標使用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使用證明或者使用證明無效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稱商標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標。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與本細則第二十九條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第三十一條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復查,予以通報,并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銷毀有毒、有害、無用物品;使用注冊商標的,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禁止《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廣告,查封或者沒收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其商品的銷售和廣告宣傳,查封或者沒收其商標,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刷或者買賣商標標識。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沒收其商標標識,并根據情節處以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出售自己的注冊商標的,商標局也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五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許可人應當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必須遵守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允許他人使用《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被許可人在提交許可合同副本備案時,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上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第三十七條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的副本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并交回《商標注冊證》正本。第三十九條被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撤銷公告之日起,該商標的專用權即行喪失。被撤銷注冊商標的,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商標注冊證》,并交回商標局。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稱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經銷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二)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足以造成誤認的;(三)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第四十二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起訴或者舉報。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責令封存;(三)查處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四)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賬簿等業務資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第四十三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沒收、銷毀侵權商標;(3)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四)收集直接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等犯罪工具;(五)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商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五條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起訴和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投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控告、檢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補充規定
第四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30日申請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準許。通過郵件收發文字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出文件后20日或者收到文件前20日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第四十七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方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費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商標注冊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四十八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的注冊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可以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第四十九條本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五十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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