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案)
2021-02-07 15: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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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批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許可第五章注冊商標爭議的裁決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維護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的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第三條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供其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該組織用戶成員身份的標志。本法所稱認證標志,是指由具有監督某種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質量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選擇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提供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服務商標。本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第六條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七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第八條任何能夠區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和他人商品的可見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記“注冊商標”或注冊標志。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具體地名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與“紅十字會”、“紅新月會”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的;(七)夸大宣傳和欺騙性;(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將繼續有效。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一)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二)僅直接表述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三)缺乏鮮明特色。前款所列商標,取得顯著特征且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所產生的形狀、取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不予注冊。第十三條申請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屬于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申請注冊的不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商標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五)其他使商標馳名的因素。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委托人或者代表提出異議的,不予登記,禁止使用。第十六條商標含有商品的地理標志,但該商品并非源自該商標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善意取得登記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商品原產于某一地區,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或者人文因素決定的標志。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按照其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第十八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承認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第二章商標注冊申請
第十九條申請商標注冊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第二十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申請注冊。第二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在其他同類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單獨提出注冊申請。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首次在外國申請商標注冊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同一商標在中國就同一商品申請商標注冊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所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首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逾期未作出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主張優先權。第二十五條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在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其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主張優先權。第二十六條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批
第二十七條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條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已經注冊或者經他人初步審定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二十九條兩個以上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初步審定并公告先申請的商標;同日提出申請的,應當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標,駁回他人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條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準予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第三十二條被駁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另一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就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定生效。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異議經裁定成立的,不予核準登記。裁定異議不能成立,準予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后三個月屆滿時起計算。第三十五條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應當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予以糾正,并通知當事人。前款所稱糾錯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注冊商標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出申請,可以給予6個月的延長期。延期期滿未提出申請的,其注冊商標予以注銷。每次續展注冊有效期為十年。注冊續期獲得批準后,將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注冊商標轉讓獲得批準后,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第四十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標注在商品上。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注冊商標爭議的認定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注冊商標。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于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除前兩款規定外,對注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被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作出答復。第四十二條在核準注冊前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六章商標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條使用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變更注冊商標;(二)變更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產品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第四十六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不予核準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登記,可以并處罰款。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三)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改變其注冊商標,將改變商標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場的;(五)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愿意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的工具,可以并處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逾期不起訴或者不履行侵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調解處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取得的涉嫌違法的證據或者舉報,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關情況;(二)查閱、復制與當事人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等相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前款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并在起訴前保全財產。人民法院審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第五十八條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九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第六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十二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補充規定
第六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行確定。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與本法相抵觸的商標管理規定同時失效。本法施行前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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