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規則
2021-02-07 15: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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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行日期:2005年3月21日
實施日期:2005年3月21日
為保證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權威性,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政府令[2004]第13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規則。第一條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過程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商標專業知識,在相關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是本行業的代表和專家。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三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著名商標認定過程中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申請人認為認定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與著名商標認定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第四條受理著名商標申請材料時,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價,只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登記和保存,并對材料委員會提交的材料進行保密。
第五條對需要補正或者退回的不合格材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著名商標認定前不得與申請人私下溝通。
第六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著名商標認定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認定著名商標為名向申請人索取財物或者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不得泄露著名商標申請人的材料;不得與申請人串通,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內蒙古著名商標。
第七條紀檢監察部門對著名商標認定過程進行監督,內蒙古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投票和記錄表決。
第八條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認定委員會應當取消其成員資格。
2005年3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