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著名商標認定辦法
2021-02-07 15: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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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機關:衢州市人民政府發行日期:2003年12月4日
實施日期:2004年6月1日
經2004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4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衢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根據《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衢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三條衢州市著名商標認定遵循依法辦事、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衢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經委、科委、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農業、外貿、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消費者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等。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認定衢州市著名商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提高商品質量和信譽,爭創衢州市著名商標,并對在衢州市著名商標創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申請認定衢州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是依法在本市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應的法定資格證書;
(二)該商標在申請時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并連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標實際使用的標志與《商標注冊證》認可的內容和要求一致;
(四)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要求、經濟指標和市場覆蓋面達到市級先進水平。
具體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申請認定的商標在過去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商標所有人的商品產量、銷售收入、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三年下降,幅度大,缺乏市場競爭力;
(二)未取得相應批準證書,擅自生產經營國家強制管理的商品,或者生產經營的商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三)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詐行為的;
(四)質量抽查被國內外判定為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重大索賠的;
(五)未按法定要求落實商品“三包”,售后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較多的;
(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申請人的注冊商標已被他人以“注冊不當”為由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正在審理的。
純圖形商品的商標一般不接受。
第八條申請人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取消當年資格。
申請人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暫不受理確認。
第九條衢州市著名商標的延續認定,按照規定的認定條件和標準進行。
第十條申請認定衢州著名商標堅持自愿的原則。商標所有人認為其注冊商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衢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注冊商標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衢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商標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初審推薦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請報告和申請表一式兩份、商標標識一式三份、裝訂成冊的申請材料一份,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人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請材料。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初步推薦材料或者直接受理衢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和審查。經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核實相關資料,并經市消費者協會對被提名商標進行公開調查咨詢,提出審核意見。符合申請條件的,提交衢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由從衢州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根據行業特點設立若干評審組。專家庫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
評估委員會由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辦公室組成,承擔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在評審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時,應當對衢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的條件和標準進行充分評估,最后進行投票表決。
評審委員會確認其具有衢州著名商標資格,必須經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投票結果當場公布。
第十六條經評審委員會確認具有衢州市著名商標資格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相關部門共同對評審結果進行認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認定,并在市新聞媒體上公告,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衢州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衢州著名商標原則上每兩年認定一次。如果真的有必要,可以一年認一次。
第十九條衢州著名商標申請確認延續期滿后,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評審并征求評審委員會成員的意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做出確認延續的決定,在市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并重新頒發證書。
衢州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衢州市著名商標企業,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評審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予以撤銷,并予以公告:
(一)衢州市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的;
(二)衢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超越商標注冊核準的商品范圍使用“衢州市著名商標”字樣和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影響較大的;
(三)衢州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有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行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從衢州市著名商標中推薦。
第二十二條推薦、評審和認定衢州市著名商標,除國家收取相關費用外,申請人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接受商品。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專家評審組成員在衢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