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標權的使用和處分
2021-02-07 15: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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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商標權人轉讓其共同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的,應當接受轉讓,否則視為同意。推薦閱讀:商標權共享商標權
普通商標權的使用和處分
共有商標權可以由商標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自己使用,但各自的使用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使用共同商標。普通商標所有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從中獲利。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時,必須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管理機關備案。
共同商標所有人有權處分其共同商標權,包括轉讓和放棄其共同商標權。
共同商標權人轉讓其共同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的,應當接受轉讓,否則視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商標所有人享有被轉讓的優先權。
共有商標所有人未經其他商標所有人同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商標權,或者阻礙其他商標所有人行使其優先受讓權的,該轉讓無效。除非受讓人是善意的。
共同商標權人放棄其共同商標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聲明,并報商標局注冊公告。商標所有人的放棄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并可在公告前撤回。
部分商標所有人放棄商標權的,放棄部分由其他商標所有人分享。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共有商標權的,該商標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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