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撤銷或者注銷商標的管理
2021-02-07 15: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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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局因自行變更注冊商標和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以及假冒偽劣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對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延長期限屆滿后仍未申請續展注冊的注冊商標予以注銷。注冊商標無論被撤銷還是被注銷,其后果都是商標注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因商標注冊人不符合注冊商標使用規定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或者因有效期屆滿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已經喪失。但為防止商品原產地混淆,《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由商標局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經批準,本規定不是為了保護被撤銷或注銷的商標的權利,而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損失。
在注冊商標中,當部分商標被撤銷或注銷時,由于商品本身周轉周期長,商標信譽對消費者影響大,當商標專用權終止時,并不意味著商標在市場或消費者中完全消失。原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生產的商品不能立即退出市場,在流通領域仍會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如果立即批準他人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有可能同時出現具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從而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解和誤購。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必要加強對這些被撤銷或注銷的商標的管理,以避免市場上商標和商品來源的混亂。
因此,《商標法》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在此期間,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不予批準。過渡期結束后,原有注冊商標的剩余商品應基本銷售一空,商標局可以批準這樣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銷的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中止使用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因為本案中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本身已經連續三年沒有使用,所以市場上不應該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流通,也不會有消費者的誤解和錯誤購買。因此,上述規定并不限制與未使用三年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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