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主體
2021-02-07 15: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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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主體,又稱商標所有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商標權的原主體和繼承主體。商標權的原主體是指商標注冊人,繼承主體是指依法通過轉讓或者轉移注冊商標獲得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權主體包括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他們是商標權的持有人。
商標權主體范圍
1、商標權的原始主體
根據1993年修訂的《中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九條和1993年第二次修訂的《中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分為兩類: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二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外國人和外國企業。鑒于上述對我國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要求過于苛刻,禁止自然人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不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不符合國際慣例或我國國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規定進行了重要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選用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提供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服務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申請人即成為商標注冊人,成為商標權的原主體。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的同一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申請人即成為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也是商標權的共同原始主體。
中國《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也就是說,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作為商標權的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了與商標有關的協議,或者參加了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了中國或中國企業的商標注冊。如果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簽訂商標相關協議,也沒有共同參加與商標相關的國際條約,也沒有注冊中國或中國企業的商標,則該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不能成為中國商標權的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2.商標權的繼承人
商標權的原主體可以依法轉讓其注冊商標。原商標權主體自然人死亡后,注冊商標可以依法轉讓給其繼承人;作為商標權原主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注冊商標可以依法轉讓給相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轉讓或者依法轉讓注冊商標取得商標權后,成為商標權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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