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法定撤銷
2021-02-07 15: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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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具體地名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
(2)與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br/】(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和檢驗標志相同或相近,但授權的除外;
(5)與“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
(6)種族歧視;
(7)夸大宣傳,騙人;
(8)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將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商標不得注冊為商標:
(1)只能是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br/】(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
(3)缺乏與眾不同的特點。
前款所列商標,具有顯著特征且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br/】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僅由商品性質產生的形狀、為取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不予注冊。
負責編輯:李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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