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申請文件
2021-02-07 15:19:15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評審規則(2002年9月17日 國家工商局發布)
第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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