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足以阻止本地同名商號登記
2021-02-07 15:19:20
馳名商標,實際上是本省、市、自治區的區域性馳名商標,應當依法受本省、市、自治區的專門法律保護。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公眾所廣泛知曉并在我國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蒙牛之鄉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二條規定,內蒙古著名商標是指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標。如上所述,內蒙古著名商標實際上是內蒙古的“馳名商標”,應當依法享有本自治區境內馳名商標的全部特殊保護權利,包括防止他人以相同名稱注冊商號和企業名稱的權利。
事實上,各省市關于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規大多對此有規定。例如,《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與內蒙古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擅自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店鋪名稱;不允許擅自將與內蒙古著名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用作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以及未注冊商標,但先注冊企業名稱或者字號的除外。”根據我國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的直接規定和“有法不依政策”的基本原則,這些規定應當成為解決商標與商號沖突的重要依據。因此,著名商標這種在本省和本市屬于“地方
馳名商標”的商標,足以阻止同名商號和企業名稱的后續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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