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如何處理?
2021-02-07 15:19:31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 出處理。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 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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