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三原則
2021-02-07 15:19:39
從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底,人民法院共認定馳名商標29個,維護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對一批國內企業創造的馳名商標給予了應有的保護,促進了民族產業和國內品牌的發展。同時,他們還承認了歐美一些著名跨國企業擁有的馳名商標,表明我國履行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義務,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審判實踐還處于起步階段,有的人民法院甚至沒有審理過此類案件,整體審判經驗相對欠缺;關于馳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法律規定,原則性比較強,可操作性比較弱,容易產生不同理解;一些商標所有人還試圖通過訴訟將自己的非馳名商標轉為馳名商標,這被視為他們不公正地擴大品牌知名度、對抗排擠真實或潛在競爭對手的“捷徑”。因此,人民法院應謹慎行使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權力,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注入“高度重視”的審理理念,避免因錯誤認定或不必要認定而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尤其是避免影響案外第三人的實際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權利沖突。筆者認為,根據目前的審判實踐,在審理馳名商標案件時,除上述原則外,還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區域內眾所周知的原則
商標權是地域性的。在一個國家注冊的商標只在該國境內受本國法律保護,在該國范圍以外的不受其他國家保護。商標隨著商品出現,商品的流通是區域性的,而附在商品上的商標的影響力只能存在于商品流通的區域。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一樣具有地域性。某個商標在某個國家可能有很高的市場評價和公眾認可度。但由于商業產品的銷量不如其他地區,可能在其他國家也沒有多大知名度,所以談不上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中國,雖然商標馳名的認定不必以其在中國注冊為依據,但應堅持“境內”、“哇”的原則,即國內馳名原則。所謂屬地性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商品或服務存在于域內,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應該在國內市場存在和流通,有相應的消費群體,這樣相關公眾才會有認知。2.相關公眾是指境內公眾,不是境外公眾。馳名商標的認定權屬于被請求國的司法主權。從被請求國的角度來看,應當側重于保護被請求國及其消費者的利益,因此相關公眾應當僅限于域內的相關公眾。3.公眾應當通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知曉該商標。雖然部分商標具有一定的國際聲譽,但其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并未在國內流通,國內公眾并未實際使用上述商品或接受上述服務。即使該商標可能通過媒體為中國公眾所知,也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所以,一個商標是否馳名,永遠要著眼于國內福祉,而不是所謂的國際福祉。
二、案件需要原則
《商標法》第13條的規定表明,與一般注冊商標相比,我國立法對馳名商標給予了比一般注冊商標更多的特殊保護,包括禁止在與注冊商標不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誤導相關公眾,禁止在與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導致混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涉案注冊商標是否馳名。本條款中的
“案件需要”是指所涉及的注冊商標需要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即馳名商標被他人以不同方式使用或者:判斷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標識是否誤導了相關消費者,標識是否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前提是不確定注冊商標是否出了名。如果侵權所涉及的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則本案所涉及的注冊商標可以按照《商標法》關于共同商標侵權的規定予以保護。沒有必要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判斷和確定是否馳名是沒有意義的。案例需要原則不僅可以正確把握訴訟糾紛焦點,提高審判效率,而且對于避免商標所有人以侵權為名濫用上訴權起到積極作用,是啟動馳名商標認定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動審查原則
在馳名商標案件中,應當對馳名事實進行積極的權威審查。首先,在商標是否馳名的審查中,人民法院的權限審查是主要的,而當事人的論點和意見是次要的。被控侵權人的答辯和質證意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不應產生最終影響。即使被控侵權人認可商標所有人甚至商標馳名的主張和證據,商標是否馳名仍應是人民法院必須查明的事實,商標所有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他不能用證據證明事實。在眾所周知事實的具體證明過程中,商標所有人應提供原件,但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即使被控侵權人認可復印件的真實性。其次,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有:1。相關公眾對商標的認識;
2。商標使用期限;3.任何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其他使商標出名的因素。在馳名商標案件中,商標所有人應圍繞這五個方面舉證,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查相關證據材料。第一至第三個因素的舉證責任是平行的,而不是選擇性的。只要商標所有人不能證明其中一個因素,著名事實就不能認定。第三,即使商標權利人已經完成證明,他仍然應當審查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此外,證據的可信度應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雖然商標權利人提供了原始證據,但一些證據的對應方可能不涉及訴訟,例如一些商標榮譽證書和獲獎記錄,它們的可信度和證明力可能有缺陷。如果對證據有合理的懷疑,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積極行使查明事實的權力,而不是充當“被動仲裁員”。經調查對主要證據仍有疑問的,不應當認定著名事實。主動審查原則要求商標所有人增強證據意識,強化舉證責任,并協助必要的法院調查,可以有效避免被一些證明力有缺陷的證據誤導,從而增強認定馳名商標的可靠性和權威性。
作者:無錫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