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2021-02-07 15:19:51
認證標志注冊后,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認證標志規定條件的,認證標志注冊人不得拒絕使用。
注冊人對認證標志使用管理規則的修改,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認證標志的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認證標志使用手續后一個月內,將用戶使用的名稱、地址、商品或者服務報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認證標志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認證標志。
認證商標注冊人可以將注冊的認證商標轉讓給其他具有檢驗監督能力的組織,但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注冊人違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的證明商標。
認證標志注冊人未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認證標志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認證標志使用管理條例的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注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認證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經證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注冊人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規定的有關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公告的用戶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