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委如何認定域外證據?
2021-02-07 15:20:37
商評委如何認定域外證據?
《商標評審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從該條行文來看,已經把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從決定證據資格的必要前提降低到補充條件。當事人提交的域外證據即使未經公證認證,商標評審委員會也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認可其證據效力。只有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不經過公證認證就無法確定證明力,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以否定域外證據真實性,當事人才需要對證據進行公證認證。
同時需要注意,《商標評審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提交外文證據的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這一點同原《規則》比并未發生變化,也是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對證據要求保持一致的地方。只要是外文證據,不論是否在域外形成,都需要附中文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