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共同商標的注冊
2021-02-07 15:21:47
只要商標申請人的居住地、國籍或營業所在地在巴黎公約國、歐盟會員國中任何一國或與歐洲共同體有互惠協定的任何國家,即可向歐盟商標局提出歐洲共同商標的注冊申請。提出的申請經審批注冊后可獲得商標專用權,但是在注冊后5年內商標權人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其商標專用權會被撤銷。
歐盟共同商標可以是文字或圖畫,注冊條件規定,商標要有很強的顯著性,不可僅顯示原產地,也不得包含任何會引致擾亂治安或誤導消費者的因素,而且標志所代表的產品或服務必須具備獨特性,才能符合受保護的資格。
一般而言,歐盟共同商標申請的通用語言為英語、德語、法語、意大利語或西班牙語五中官方語言。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提出申請之后,其申請案會經過形式審查(不做實體審查)。商標局并會做出檢索報告,提供與申請人商標相似的商標檢索資料供其參考。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后,該商標就會被公告在商標公告上三個月,在此期間任何第三人皆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商標注冊費需在異議程序完成或公告期滿后繳納。歐共體商標從申請后注冊期為10年,期滿后可以申請續展,次數不限。(保知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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