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使用管理
2021-02-07 15:22:11
1。未注冊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和圖形: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2)與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和檢驗標志相同或相似,但經授權的除外;
(5)它們與“紅十字”和“紅新月”的名稱和符號相同或相似;
(6)種族歧視;
(7)夸大宣傳和騙人;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繼續有效。
2。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冒充注冊商標
冒充注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商標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標記”字樣的行為,除了在未注冊或者申請注冊的商標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字樣外, 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也有以下表現:
(1)雖已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但在核準前已加“注冊商標”或注冊標記字樣的;
(2)商標注冊人超出核準的商品使用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并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注注冊商標;
(3)注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注冊手續而被注銷后,或者注冊商標因非法使用被撤銷后。仍繼續使用并添加“注冊商標”或注冊標志字樣。
第三,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是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之一,它要求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也要求保證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上述原則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或處以違法經營額20%以下或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www.86sb.com/topic/1.html www.86sb.com/topic/3.html www.86sb.com/topic/4.html www.86sb.com/topic/5.html www.86sb.com/topic/6.html www.86sb.com/topic/7.html www.86sb.com/topic/8.html www.86sb.com/topic/9.html www.86sb.com/topic/10.html www.86sb.com/topic/12.html www.86sb.com/topic/11.html 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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