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多才:商標異議制度有待完善
2021-02-07 15:22:34
明確界定商標異議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異議人的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給惡意商標異議人以可乘之機。
據一家報紙報道,一名公民曾批量向商標局提出50件商標異議,導致50件商標和等待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陷入漫長的等待。
異議人張對經商標局初步核準公告的浙江千島湖養生堂飲用水有限公司的商標“農夫”、“農夫”和“農夫山泉”表示異議。在反對者提出反對后,他要求反對者支付更高的金額,作為他通過電話或信件撤銷反對的所謂“獎勵”。
惡意商標異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影響商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浪費商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寶貴的人力物力,影響上述機關對正常商標異議及時做出判決。
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可以明確規定商標異議人的主體資格和提出商標異議的理由,并將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修改為:“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與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相沖突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取消商標局對商標異議的裁定程序
根據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后,依法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既要進行形式審查,也要進行實質審查。
《商標法》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商標局的初審和公告不服,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和不予公告決定不服的,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我國商標法的上述規定缺乏法律依據。
另外,我國《商標法》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商標局初審公告的異議交由商標局裁決,由商標局進行自我監督,不利于監督機制作用的發揮,不合理。
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可以取消商標局對商標異議的裁定程序,改為“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完善商標異議司法審查機制
二戰結束后,德國修改憲法,明確規定公共政府部門的一切決定都要經過司法審查,受行政決定影響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司法救濟。
20世紀60年代以前,德國的商標注冊程序和機構最接近中國。德國于1962年設立了專門的聯邦法院,并采用司法審查制度將商標權作為私權加以保護。長期實踐證明,德國商標權授予的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的確立,以及行政審查與司法審查的有效銜接,很好地處理了效率與公正的關系。
我國可以借鑒德國商標司法審查制度的精髓,要么直接受理當事人不服商標局行政決定的案件,要么確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為準司法機構的地位。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審理當事人不服商標局行政決定的案件。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訴。
實行商標異議費和賠償制度
我國《商標法》實施之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不收取費用,異議人沒有經濟負擔,導致商標異議的任意性。為了減少商標異議的隨意性,可以規定提出商標異議必須繳納一定的費用。
與自由商標異議制度相比,商標異議必須支付一定費用的制度是一種改進,但仍有進一步改進的必要。在英國,當事人通過行政和司法程序解決商標糾紛,并支付更高的費用。商標異議人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意啟動商標異議程序,濫用程序攻擊同行業誠實守信的競爭對手的,從重處罰。惡意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程序中敗訴的,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可以裁定敗訴方向對方支付高額費用。
在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訂中,應借鑒英國和歐盟關于商標異議收費制度和賠償制度的規定,適當提高商標異議案件的收費標準,增加惡意商標異議人向異議人支付賠償費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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