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商標法修訂草案仍存計劃思維
2021-02-07 15:22:43
缺點1:立法目的強化公權力
“加強商標管理”是《商標法》的立法宗旨,這一價值取向可以追溯到1963年國務院發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一直延續到此次修訂。說明我國的商標立法仍然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程永順說道。
程永順認為,立法目的是強化商標法的管理功能,而不是突出商標保護的核心價值。著作權法、專利法等。,都涉及社會秩序的管理,但不把管理作為立法目的。
程永順指出,管理是手段,不是立法目的。這種想法勢必會嚴重影響商標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和法律修訂中的制度設置。
缺陷二:“商標專用權”表述有問題
“商標專用權”是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與知識產權司司長李順德認為,意見稿中用“商標專用權”代替商標權存在邏輯錯誤。
他說,商標權是一系列權利,包括商標使用權、禁止權、標記權、續展權、處分權和商標異議權。“商標專用權”其實是商標禁止權的另一種表現。然而,雖然禁止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但它絕不是商標權的全部。
缺陷3: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沒有區別
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是商標權終止的原因。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商標法都明確區分了撤銷和無效制度。但是意見稿沒有區分清楚。“這是個大問題,”李順德說。
商標權的撤銷,是指商標權產生后,商標主管機關作出撤銷商標注冊的決定,因各種原因使商標權失去繼續保護的依據。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前有效。撤銷的原因通常是由于不使用商標或不規范使用商標造成的。
無效商標權,是指商標權取得中的缺陷,由商標主管機關
聲明商標權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后,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后無效。無效原因存在于商標權取得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兩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李順德指出,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意見稿要分清,表達清楚。
專家認為,商標法應該徹底修改。每次改版都需要3-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根本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果可能的話,應該“大修”,即按照市場經濟和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要求,全面修改目的、結構和內容,以產生一部結構科學合理、邏輯嚴謹、概念清晰準確、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的商標法。(法律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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