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報稅」重磅新政!建筑服務營改增適用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2021-04-16 16:28:49
司法部、商務部現已發布《關于建筑服務業改革體制改革的改革政策的通知》等。(國稅發〔2017〕58號),對改革體制改革中的建筑服務業等政策進行了相關補充,并廢止了36號通知所附的部分法律,具體如下:
一、工程承包單位為企業的納稅申報建筑材料的混凝土、基礎和整體結構提供工程施工服務。
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單獨購買企業納稅申報表
鋼板、鋼筋混凝土、砌體材料和預制構件的全部或部分。
應用簡單的計稅方法計算稅收
。
在混凝土、基礎、整體結構范圍內,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總質量驗收規范》(GB50300-2013)附錄B中“混凝土與基礎”、“整體結構”分部工程施工范圍執行。
二.《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國稅發〔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義務人以預付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支付責任發生的周為收到預付款之日”。
3.在收到通過繳納稅款提供的建設服務預付款時,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收率預繳增值稅,預付款的金額從外包款中扣除。
根據現行明確規定,建筑服務應以預付增值稅的工程項目為基礎,在預收稅款時,建筑服務以預付增值稅為基礎。根據目前明確的規定,收到稅款時,無需在政府機構所在地提前繳納增值稅。
一般征稅項目的預征稅率為2%,簡單征稅項目的預征稅率為3%。
四.納稅承包土地通過轉包、租賃、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畜牧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v、
自2018年1月1日起,
,銀行開展貼現、貼現業務,以持有公司納稅申報表債券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利息服務的周轉,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政府機構對貼現利息收入額已繳納增值稅的債券進行貼現,政府機構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增值稅制度改革
(國稅發〔2016〕36號)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
明確規定從增值稅到增值稅體制改革的過渡政策
(國稅發〔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四項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單擊閱讀策略的翻譯:
《關于建筑服務業改革及其他業務改革體制改革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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