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避稅」國稅整肅“灰色地帶” 規范限售股轉讓稅收
2021-04-16 16:28:59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進,配額局在“棕區”發布了多年來解禁限售股轉讓和征稅的重文件、重規定的難題。
8月初,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發布了《關于勞改營體制改革經費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院、
金融事務
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以下簡稱“公告53號”),首次明確了個人轉讓所持限制性股票時如何確定購買價格。上海韓中聯合稅務局合伙人王駿在接受深交所注冊記者采訪時表示:“53號公告的第二個唯一意義是,限售股解禁并從配額局層面轉移
稅率
購買價格。目前在征收營業稅時,只有零散的區域明確規定,沒有具體的國家征收規則,但大多是在“棕色地帶”實施的,有征收的,有不征收的,有專門征收的。"
王駿強調:“雖然從表面上看,營改增后稅率從5%變為6%,但因為6%
稅率
要放在“產出-投入”這個整體輪子上考慮,不可能簡單的判斷稅率是增是減。總的來說,53號公告在確定限售股買價時,盡可能考慮了納稅的個人利益。"
關于限制性股票轉讓的稅收規定被“降級”
53號公告顯示,如果部分單位在解禁貨幣后內部轉讓其限售股,應按三個條件確定收購價格。業內人士表示:“本公告月份限制性股票的具體轉讓屬于證券交易轉讓,應納入稅率的征稅范圍,按6%的增值稅稅率征稅,并明確限定限制性股票的購買價格。”
比如,第一,香港證券交易所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公司股票復牌前形成的原有非流通股,以及上述股票在公司股票復牌至解禁期間產生的股份的發送和轉換,將以香港證券交易所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復牌周內公司股票的開盤價為買入價格。
二、公司股票與香港聯交所首次公開發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票在香港聯交所周至解禁期間的送轉,以香港聯交所首次公開發行(發售)的優先股為買價。
第三,對于香港聯交所實施的基本面集團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復盤周至解禁期間上述股票的送轉,基本面集團公司股票停牌前香港聯交所收盤價為買入價。
這位金融研究員告訴深圳證券交易所記者:“在此之前,限售股是轉讓和收取的
營業稅
按公司股份買賣利息的5%征收,適用于除一人以外的所有單位,包括基金公司和投資基金政府機構。但由于征管工作由地方稅務局牽頭,沒有全省統一的口徑,很難推脫。根據轉讓方的住宅征收標準,部分中小企業會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搬遷和避稅。而這53號公告是將限制性股票轉讓的稅收從分散的區域競爭規則集中到機關層面的統一規定,稅收優勢的含義是根本。"
解禁前的股票轉換買價仍然是“零”
記者了解到,限售股是在此之前轉讓的
營業稅
具體征收崗位的省市只有十幾個。其中,貴州、漳州、江蘇、福州、青島、海南島等省市公布了公司股票轉讓營業稅收購價格等具體問題。
那么,營業稅的原購買價格與公告53號規定的合理避稅率的購買價格是否存在差異?“營業稅不服從全省一體化。從我們接觸的情況來看,兩個購買價格基本一致。在征收大部分營業稅的情況下,原始股和限售股的購買價格也是以發行的優先股為基礎,這與53號公告的計算完全一致,”王駿說。
但王駿特別提到“53號公告強調,解禁期(公司股票復盤周至解禁日)之前出生的股份轉讓和股份轉換,按照原股份相同購買價格的相同標準辦理。然而,在當前關于如何合理避稅征收營業稅的公共政策操作中,稅務機關往往將上述股權轉讓和轉移視為零對價和零成本。在這個內容上,公告53號更有利于納稅人的個人利益。”。
其他研究人員認為,由于股價需要除權,且股價下降緩慢,按照上述競爭規則確定的買入價格相同,可能會刺激港交所在轉讓后賣出被禁限售股票,從而少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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