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個人所得稅」稅總201561號: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問題
2021-04-16 16:29:00
支持
可持續發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2號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個人所得稅,
《范圍內通知》(國稅發〔2015〕99號)明確規定,關于外商投資范圍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個人所得稅實施問題的新聞稿如下:
1.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審核征收還是批準征收的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外商投資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小企業和微利企業一律批準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在結算繳納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在企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填寫“資本總額、職工總數、所屬企業、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等欄目,履行備案手續。
三.外國投資者在預繳合理避稅個人所得稅時,享受小企業和低利潤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應遵守以下明確規定:
(一)審計征收企業。如果上一年度繳費符合本年度小微利企業的前提,按以下條件辦理:
1.按照具體收入預繳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如果累計預繳具體收入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企業個人所得稅按照上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數預繳的,可以減半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
(二)固定費率征收企業。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前提,且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配額征收企業。根據外商投資的明確規定需要減少配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程序進行變更,按原需要征收。
(四)本年度以前的繳費不符合小企業和微利企業的前提。如果在預繳前夕符合小微利企業的前提,可以享受減半征稅的政策。
(五)預繳累計特定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新設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企業享受預繳減半征稅政策,但結算不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明確規定納稅。
5.2015年第四季度小型微利企業新舊政策與2015年本年度最終結算的銜接問題,按以下明確規定辦理:
(一)在下列兩種情況下,配額實行減半征稅政策:
1.年平均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以后設立的年平均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合理避稅個人所得稅在10月1日前設立,且年平均累計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以下但不超過30萬元。2015年10月1日前和2015年10月1日后的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按單行計算,按以下明確規定辦理:
1.10月1日前的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減稅政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10月1日以后,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減半征稅。
2.根據國稅發〔2015〕99號文件規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小型微利企業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以后經營管理終結與2015年合理避稅個人所得稅經營管理終結的比例計算確定。比例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年平均累計特定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 2015年10月1日以后經營管理月的合理避稅個人所得稅基數÷2015年經營管理期末)
3.2015本年度新設立企業的開始經營管理年末,按照財務登記年度末計算。
不及物動詞本新聞稿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5年9月10日
上一篇:「合理避稅合法嗎」"暫估"庫存虛增成本 千萬稅款賬中蒸發
下一篇:「避稅的方法」新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