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理避稅大全」六類出口退(免)稅事項今后這樣辦理
2021-04-16 16:29:00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部分<企業合理避稅大全/p >財務
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后,關于管理企業合理避稅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研究院)
金融事務
局2015年第56號新聞稿(以下簡稱56號新聞稿),其中第三條規定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等6項非行政審批項目,將原審批制度改為備案管理。對此,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在辦理日常退(免)稅業務時,應把握和注意以下事項。
首次申報:資質由申請變更為備案
改革規定:56號新聞稿第3條第(1)款規定,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備案并申報退(免)稅。主要信息包括: <企業合理避稅全集/p> 1。詳細填寫《出口退(免)稅實際原始記錄表》,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必須從財務登記的銀行賬戶中選擇。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備案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單位注冊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并已提交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全權出口協議,無需提供第2項、第3項信息。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政策變化:一是原企業合理避稅政策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前還應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通知書》,現提供《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二、原企業合理避稅政策規定,出口企業應在取得貿易商戶備案登記或簽訂第一份出口協議后30日內,同時進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證。現在改為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備案,30天內無周限;三、原政策規定,未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手續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處罰。開放政策將出口退(免)稅資格改為備案管理后,該規定仍具有備案管理的執法職責。
注:一是出口企業未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超過申報期限申報的,不能兼營和退(免)稅;二、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備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多次使用,糾正后通知出口企業備案;三、同時具備出口退(免)稅資格的出口企業,無需重新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
資質變更:30天內變更備案明細
改革規定:56號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明細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月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并同時變更備案明細。
政策變更:一、如原政策規定出口退(免)稅資格明細發生變更的,必須在變更月30日內填寫《出口退(免)稅資格變更通知書》,期初政策變更為《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二是出口退(免)稅資格變更審批改為備案,超過30天期限的處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呼吸困難。
注:一、出口企業如需變更“退(免)稅方式”,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結清退(免)稅,同時進行變更,并在國家主管稅務機關記錄變更后的次月起,按變更后的退(免)稅申報退(免)稅;二、在備案變更前,所有出口貨運必須按變更前的退(免)稅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的出口貨運退(免)稅。
取消資格:納稅結算和撤銷備案
改革規定:56號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結清退(免)稅,并同時辦理。
政策變更:原政策規定,出口企業同時注銷時,應填寫《出口退(免)稅資格注銷通知書》,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如僅申請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而未辦理財務注銷登記,需填寫《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通知書》。在開放政策中,取消了《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通知書》,并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變更了明細。
注:一、出口企業申請注銷財務登記,應先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撤銷出口退(免)稅備案,同時結清出口退(免)稅。認證取消后,不允許申報出口退(免)稅;二、出口企業退(免)稅資格撤銷時,所提供的信息應完整有效。
采購國產電子設備:退稅資格由認定改為備案
改革規定:56號文第三條規定,取消政府機構采購的國產電子設備開發退稅資格,實行備案管理。
政策變更:原政策規定,研發政府機構或中央采購退稅用于采購國產電子設備的,需持以下資料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認證手續。主要信息包括機構許可證備案和機構政府代碼證書(復印件和信函)、財務簽發備案(復印件和信函)、退稅賬戶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開放政策明確取消認證,并將其改為備案。
注:第一,屬于
稅率
普通百姓企業的合理避稅是通過政府機構或中心采購和購買國產電子設備獲得的
稅率
專用發票應當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申報退稅;二、取得的稅率發票已申報抵扣的,不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稅率發票不申報抵扣進項稅。
企業集團:核心成員企業向其總部提供記錄信息
改革規定:56號新聞稿第三條第(六)項規定,企業集團按照從美國購買相當于進口運費的金額申報免稅、退稅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向企業集團總部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
主要信息包括:企業集團核心成員企業備案表及其電子申報統計、企業集團總部及其受控制造企業許可證備案函、企業集團總部及其受控制造企業出口退(免)稅備案函(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證明表)以及國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政策變化:一是將原《企業集團核心成員企業認定通知書》變更為《企業集團核心成員企業備案表》,在收購相當于美國進口運費申報免稅退稅的企業集團后,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集團總部和核心成員企業的居民身份傳遞《企業集團核心成員企業備案表》;二、原認定和批準同一企業合理避稅的省市的規定,由控股公司總部省市稅務局改為國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轉省市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抄送企業集團總部和核心成員企業常駐稅務;三是原規定不在同一個省,審批由控股公司總部省稅務局改為控股公司總部主管國稅機關,逐層傳遞到省稅務備案。省稅要向企業集團總部和核心成員企業的居民稅清算;四、原規定不在同一省的認定審批由控股公司總部省級稅務所改為控股公司總部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轉商務部備案,商務部逐級向企業集團總部和核心成員企業稅務清理。
注:企業集團總部提供的上述備案材料齊全,且《企業集團核心成員企業備案表》內容符合要求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備案。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反復告知企業,待糾正后備案。
邊境地區小規模商業貿易全程申報:從備案登記到備案核查的轉變
改革規定:56號文第三條第(八)項規定,外商(外國企業、外國第三方)在邊境地區以小規模商業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具有完全權限,出口企業自貨物申報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年度為準)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在每個稅率的納稅申報月內,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進行全面申報備案。
主要信息包括:企業相關人員簽署、單位蓋章的紙質《境外企業和境外第三方申報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備案表》及電子統計數據;全權委托出口協議的副本和信函。如果全權委托出口協議以中文起草,應同時提供中文版本;委托方代理證書或境外邊民邊卡復印件及信函。
出口企業對外國企業和外國第三方在邊境地區通過小規模商業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已按上述規定備案的,不屬于稅率應稅范圍,只申報代理費收入稅率。
政策變化:一是原政策規定的《邊境地區小規模商業貿易外國企業和外國全權第三方報關出口貨運備案表》變更為《邊境地區小規模商業貿易外國企業和外國全權第三方報關出口貨運備案表》;二、取消原政策規定的《邊境地區小規模商業貿易外國企業和外國全權第三方出口貨運申報備案核銷單》,由主管稅務機關不定期核實邊境地區小規模商業貿易外國企業和外國全權第三方出口貨運備案情況, 發現出口企業未按照本條規定進行全面申報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注:出口企業在邊境地區以小規模商業貿易方式全權申報出口貨運,屬于國家具體取消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稅率。
銷售稅
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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