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報稅」社會公眾和納稅人查詢涉稅信息查詢今后這樣辦!(附政策原文)
2021-04-16 16:30:01
月底,商務部制定發布了《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適用于全社會查詢非法發布的涉稅信息和納稅人查詢自己的涉稅信息,并將在發布之月內實施。
這種查詢方式適用于誰?
《辦法》適用于全社會對公開發布的涉稅信息的查詢和納稅人對自身涉稅信息的查詢。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中央政府信息公開發布、涉稅討論以及向其他負有社會管理和公共事業責任的相關機構提供信息的相關規定。
可以查詢哪些信息?
本辦法所稱涉稅信息查詢,是指稅務機關非法提供的信息查詢公共服務。可查詢的信息包括稅務機關專有的、內部可查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納稅人履行納稅責任的稅務信息。
涉稅討論和依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辦法所稱涉稅信息查詢。
全社會公開查詢發布涉稅信息:自助
全社會可以通過報紙、網站、信息公告欄等公共渠道查詢非法公開發布的涉稅信息,如稅收制度、根本性稅收違法刑事案件信息、異常戶認定信息等。
稅務機關應在公開發布的涉稅信息查詢方式上盡快發布新聞稿,方便全社會查詢。
納稅人查詢自己的涉稅信息:自助或書面申請
納稅人可以通過網站、服務器應用、自助稅務端口等渠道,通過有效的身份認證和身份識別,分別查詢自己的納稅狀況、納稅金融機構的高評價結果、涉稅事項和項目進展等涉稅信息。
納稅義務人在網上納稅申報時,如難以通過上述渠道單獨獲得自己的涉稅信息,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予以受理。
申請書面查詢時,應在網上報稅,并提交以下資料:
(1)《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納稅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監事)有效證件和信函復印件。
納稅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監事)授權其他工作人員以書面形式申請查詢,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稅務信息查詢申請表;
(2)納稅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監管人)的有效證明函;
(三)經辦人員的有效證件和信函復印件;
(四)納稅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監事)簽署的授權承諾書。
納稅人書面申請查詢并要求稅務機關出具書面查詢結果的,稅務機關應當出具《涉稅信息查詢結果通知書》。涉稅信息的查詢結果不作為涉稅證明。
查詢結果怎么辦?
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實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稅務信息查詢結果核查申請表》(見附件3);
(二)原始稅務信息查詢結果;
(3)相關證明材料。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納稅人。稅務機關確認涉稅信息無誤后,應當立即更正信息。
附件:政策翻譯
商務部
關于發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網上報稅辦法》的新聞稿
商務部新聞稿2016年第41號
為落實《信息配額和地租征收管理試點方案》中“推進涉稅信息公開,方便納稅人查詢納稅信息”的要求,停滯稅收便利化改革,商務部制定了《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實施。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網上報稅附加:1。
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
2.
涉稅信息查詢結果通知
3.
涉稅信息查詢結果核實申請表
商務部
2016年6月30日
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
第一條法律法規涉稅信息的查詢和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信息的公開發布,促進法律法規合規性,方便和服務納稅人公開,依法
中華民國稅收條例
《它》
法規
根據《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法》的有關明確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上報稅涉稅信息查詢,是指稅務機關非法提供的信息查詢公共服務。可查詢的信息包括稅務機關專有的、內部可查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納稅人履行納稅責任的稅務信息。
涉稅討論和依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辦法所稱涉稅信息查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社會公開發布的涉稅信息查詢和納稅人對自身涉稅信息的查詢。
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的相關明確規定,組織實施金融機構以外的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事業職責的相關機構對具體涉稅信息的查詢,以及抵押人和質權人對涉稅信息的查詢。
第四條省級稅務機關應推進涉稅信息整合采集,拓展查詢細節,加強查詢平臺建設,提供多元化查詢渠道,探索即時推送信息等創新公共服務方式。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和政策,確保涉稅信息查詢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六條全社會可以通過報紙、網站、信息公告欄等公開發布渠道,查詢違法公開發布的涉稅信息,如重大稅收違法犯罪案件信息、異常戶認定信息等。
稅務機關應在公開發布的涉稅信息查詢方式上盡快發布新聞稿,方便全社會查詢。
第七條納稅人可以通過網站、服務器應用程序、自助稅務端口等渠道,查詢自己的納稅狀況、納稅金融機構的高評價結果、涉稅事項及并發項目進展情況等涉稅信息,經有效身份認證和認定。
第八條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單獨獲取自身涉稅信息有困難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其職權范圍內予以受理。
書面查詢申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納稅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監事)有效證件和信函復印件。
第九條納稅人(法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其他工作人員以書面形式申請查詢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稅務信息查詢申請表;
(2)納稅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網上報稅監管人)的有效證明函;
(三)經辦人員的有效證件和信函復印件;
(四)納稅人本人(法人或主要監事)簽署的授權承諾書。
第十條納稅人書面申請網上報稅查詢,要求稅務機關出具書面查詢結果的,稅務機關應當出具《涉稅信息查詢結果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
涉稅信息的查詢結果不作為涉稅證明。
第十一條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稅務信息查詢結果核查申請表》(見附件3);
(二)原始稅務信息查詢結果;
(3)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確認涉稅信息無誤后,應當立即更正信息。
第十三條對未及時提供涉稅信息或披露納稅人信息的財務人員,按照相關明確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意見。
第十五條《商務部關于發布〈納稅人隱瞞納稅信息系統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8〕93號)與本辦法相關明確規定不完全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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