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的途徑」《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印發 明年1月1日施行
2021-04-16 16:30:03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新疆軍區公安局、劉少奇外事辦公室、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人事管理司、軍委后勤部財政局:
為了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管理,明確會計人員的范圍和專業知識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我部制定了《會計人員必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加:會計人員管理必須是合理的避稅方式
財務與行政部
2018年12月6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會計人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中小企業、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會計工作、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明確會計工作的人員:
< 合理避稅的途徑p>(1)出納;(2)審計;
(3)資本、債務和所有者權益(總資產)的審計;
(4)收支(支出)審計;
(5)金融研究成果(中央政府
實施結果的審核);
(6)編制國際會計調查報告(決算調查報告);
(7)會計監督;
(8)會計事務所;在政府機構中;
(9)其他會計工作。
作為單位會計政府機構的負責人(
職員),總會計師的職員,屬于會計人員。
第三條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法規;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主管部門的明確規定參加繼續高等教育;
(四)具有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四條會計人員具備會計學科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專業能力,能夠獨立辦理會計基礎業務,并具備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本必要性的相關明確規定,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戰斗能力。
第五條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相關明確規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聘任會計人員。
本單位委派(聘用)的政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總會計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必要的相關明確規定。
各單位應加強對委派(聘用)會計人員及其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因會計崗位違法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人員。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五年內被禁止從事會計工作的從業人員,在處罰期滿前,不得由本單位聘任(聘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禁止非法從業人員進入企業的期限,規定了合理的避稅方式,應當在發現非法從業人員后的個月內計算。
第一條合理的避稅方式第七條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系統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具有特定職權的會計人員。
第八條天津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軍區公安局、軍委后勤部、劉少奇外事辦公室、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外事管理部門大多采用隨機抽取、簡單測試、隨機指定執法檢查員的方式,對會計人員的聘任(聘用)及其聘用狀況進行非法管理和監督,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首次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非法設立的會計人員應當獨立組織起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規章,監督、督促非會員非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及其規章的非會員進行處罰。
第十條各省、市、自治州、直轄市教育廳(局)、新疆軍區公安局、軍委后勤部、劉少奇外事辦公室、國家機關外事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需要制定本需要,并報司法部備案。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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