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報稅」企業公益性股權捐贈稅收處理政策
2021-04-16 16:30:03
月底,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公益性股權捐贈所得稅政策難點問題的通知》財務規定(
國稅發〔2016〕45號
),明確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股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難題,并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的股權,應當相當于按時進行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收購捐贈股權時的現代生產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股權,是指其他企業的股權和企業持有的香港證券交易所的股份。
二、實施股權捐贈后,捐贈金額以其股權的現代生產成本為基礎確定,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當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的現代生產成本發行捐贈債券。
3.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以慈善事業可持續發展為主要目的,不以非經營性為目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經認定具有扣除捐贈凈利潤額度的基金會、募捐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4.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民國時期企業對公益社會組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捐贈股權,不適用本通知的明確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點擊字符串可以看到下面的規定:季度納稅申報表
關于公益性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難點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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