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企業兼并重組獲享所得稅優惠新政
2021-04-16 16:30:06
為了進一步支持企業并購,改善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自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該法及其實施法明確規定,司法部和商務部昨日聯合發布兩個通知,宣布擴大和重組普遍金融待遇和非貨幣資產投資延期支付
,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兩家機構發布的《關于推進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難點的通知》明確規定,在適用普遍財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被收購的股權或資產比例由不低于75%變更為不低于50%。
在股權和資產轉讓的各個方面,通知指出,股權或資產是在100%控制的村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和同一或相同企業的100%控制的企業之間,按照溢價市值進行轉讓的,商業目標適當的不以減稅、免稅或緩繳稅款為主要目標。股權或資產轉讓后的最近12個月內,轉讓的股權或資產合理避稅的方法和活動沒有發生變化,轉讓企業和受讓企業都沒有在會計上確認家庭,因此可以選擇按照以下明確規定進行普遍的財務處理:第一,轉讓企業和受讓企業都沒有確認收入。二、轉讓企業取得轉讓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由轉讓股權或資產的原溢價市值確定。三人合理的避稅方法是,轉讓方企業取得的轉讓資產,按照原溢價市值計提折舊并扣除。
根據兩機構發布的《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難點的通知》,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內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統一分配,計入當年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可按時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之前,這一政策僅在上海自貿區實施。
通知明確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內投資時,應當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風險評估,并按照扣除計稅基礎后的風險評估后的商業價值,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內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應以非貨幣性資產原應納稅生產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進行實質性變動。被投資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根據非貨幣性資產的不計后果的商業價值確定。
企業在內資5個月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收回投資的,應當停止執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本年度內結清股權轉讓或收回投資前夕的企業所得稅時,重復使用延期月內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