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報稅」問:淺談建筑安裝企業四大涉稅環節風險防范
2021-04-16 16:30:17
建筑安裝企業具有配送點多、管理環節長的特點,納稅的自然環境復雜多變
金融增加了可玩性。大多數大型建安企業是在副省級(市)經營管理的。自從實行政府機構統計分次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以來,許多單位紛紛注冊并設立二級分支機構。此外,為滿足地方建設部門在招標過程中的要求而設立的政府運行管理機構,也使企業面臨的問題更少
行政機關,但地方稅務機關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執行卻大相徑庭,增加了企業的財務風險系數。
2012年,紡織仍然被納入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重點項目檢查,這表明,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對重點項目進行了幾年的檢查,但對該企業存在的問題仍然心有余悸。那么,為什么多年來重點項目的紡織品檢驗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呢?建安企業的納稅可能性有哪些方案?為此,本季度的納稅申報講座,講的是如何防范建安企業三大方案的涉稅可能性。
一、預繳項目季度納稅申報表的及時性問題
《
《組織法》第12條明確規定:“季度納稅申報表”
納稅義務發生的周,是納稅義務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或出售資產、收到營業收入現金或取得營業收入提領現金憑證的日期。《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在紡織或者租賃行業中,為提供勞務而納稅,采用預繳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的周為收到預繳款項之日。“按照明確規定,建安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周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
一、如果采用預付款方式,納稅義務發生的周為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二、已與發包人(或建設項目方,下同)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支付年度的,合同的支付年度為納稅義務發生的周;合同未約定付款年度的,納稅義務發生的周為收到稅款或取得憑據(如竣工結算調查報告)之日;
三、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納稅義務發生的周為收到稅款或取得憑據(如竣工結算調查報告)之日。
從以上三個方面可以看出,無論是預付款還是預提營業收入,都存在納稅義務發生的周問題,即當法律明確規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期限時,建安企業應當履行期限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但在日常會計處理的公共政策中,經常會發生建安企業故意隱瞞預付款,將預付款延期一周的情況。目標是延緩納稅義務的發生,無償占用稅收資金。由于建安企業從工程施工到最終工程施工竣工結算都陸續收到預付款,雙方不僅時間短,而且預付款金額也相當大。如果形成納稅義務,他們不會在第一時間納稅。一旦被稅務機關發現,建安企業不僅要繳納大量滯納金,還會受到大量處罰。可以看出,如果預付款不在第一時間征稅,將對建安企業構成相當大的征稅可能性。
筆者認為,建安企業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防范上述可能性:
第一,要按時第一時間發文。建安企業收取預付款(或工程施工進度款)時,應在第一時間向發包人出具紡織文件。但很多建安企業往往只開具各種外購或自印的錢包單據,或者需要寫白紙單據,或者以貸款的名義開具貸款借條,有的甚至使用從稅務機關購買的錢包單據收取預付款。然而,無論他們發行什么,這些企業往往不能在保費的第一時間反映預付款和真實情況。
第二,預付款不能從體外循環反應器中支付。表外反應器用于收到預付款等相關現金后的表外周轉或各種費用,但不記入大賬,而是記入表外賬或小金庫。心肺轉流意味著應收預付款無法收回。如有必要,雇主只需支付自己的現金用于材料采購、工程建設的水和核電付款或其他付款。但在建安企業保費及其金融機構賬戶中,顯然看不到也找不到錢包。預收體外循環表外反應器的目的是為了遲繳稅不繳稅。所以對于這些問題,建安企業要端正心態。
第三,不隱瞞和立即反映項目部的收入。由于很多建安企業的項目部與其總部掛靠或分包(掛靠和分包均違反建筑法,本文不討論),且項目部在項目現場開設了金融機構賬戶,公司總部對項目部實施了三級(或二級)審計,所以對于這些金融機構賬戶,不僅沒有反映公司總部的保費,稅務機關也無心了解每個項目部有多少個金融機構賬戶。匯往這些賬戶的預付款和結算收入更難全面核實,往往少于整個項目建設的結算,公司總部的保費并不反映每個項目部的收入,或者很少有季度納稅申報表反映。
上一篇:「節稅籌劃」建筑業營改增后,如何有效防范稅收風險?
下一篇:「深圳報稅流程」2014年2月1日起實施的財稅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