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稅務稽查:賬實對比 小差異牽出大稅案
2021-04-16 16:30:29
金融事務
檢查:賬戶和現實之間的小差異導致大的稅務案件
近年來,在專項稅務檢查中,地方稅務局對地方公司和房地產企業的1.6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差額進行了深入調查,成功查處欠繳稅款3524萬元。
揭秘:關于城市土地使用稅核定的一個問題
該局在對某房地產企業2012-2014年的繳納情況進行風險評估時發現,某市某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金額并不完全一致,未來兩年的繳納金額減少約1.6萬元。這個小小的差別,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是九牛一分,甚至幾千萬元,更容易被忽視。
正是上述小問題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在不交付的情況下,土地使用稅不應減免。最后是財務人員的計算錯誤造成的。檢查人員立即與企業財務人員緊密聯系,經匯報詢問,財務人員解釋不是計算錯誤,而是許可證總面積小于土地出讓合同總面積。財務人員的解釋表面上看似恰當,但觸及到了檢查人員脆弱的神經系統。一般來說,公共設施的開發一般都要經過“招拍掛”的程序,土地總面積是嚴格測算的,應該不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問題。
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我們應該把它記錄在案,以供檢查。在企業的相關資料中,發現土地出讓合同與土地使用證的總納稅申報面積沒有差異,證明了前案
金融事務
風險評估人員的事后判斷。檢查員把管理的重點項目放在土地生產成本上。在與土地出讓合同的額度核對時,他們驚訝地發現,地價遠遠大于土地出讓合同的額度。通過進一步追蹤最初記錄的土地草案和查閱企業規章,檢查人員核實了列入企業實收資產的石頭土地。隨著檢查的逐步深入,納稅申報揭開了黑暗。原來,企業成立時,大股東在石頭地投資8070萬元。由于該地塊周圍的設施仍未開發,2012年12月被中央政府取代。原總用地面積申報為80畝,置換后總用地面積為76畝。這兩塊土地按評估價格被置換了。原評估地價1.63億元,新房價格2.22億元,涉及土地出讓金支付。通過核查邊境機構提供的企業土地交易信息,確認土地置換。
游戲:法律理解的錯誤成為話題
事實上,這已經被發現了,但是兩國已經就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契稅達成一致
對稅收法律法規的不一致理解成為一個有爭議的話題。
題目一:土地增值稅。
企業方認為原土地屬于中央收回的實物性質,適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免稅。
檢查人員認為,企業無法提供城市實施規劃和收回原土地的國家建設項目所需的資料,因此即使中央收回土地,也不符合免稅前提,應按時進行違法征稅。企業原土地生產成本8070萬元,評估值1.63億元。原土地不開發的,應補繳土地增值稅2900萬元。
題目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方認為,土地置換應按《商務部關于印發企業金融機構搬遷所得稅管理必要性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40號新聞稿)第十三條辦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檢查人員的意見,根據新聞稿第三條,企業難以提供與金融機構搬遷有關的經認證的信息,與金融機構搬遷的前提不符,應按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并補繳企業所得稅418萬元。
題目3:
契稅
。
企業認為土地置換業務適用契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明確規定,契稅按照逾期的土地出讓金繳納。檢查人員認為,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土地所有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所有權交換。這個企業的土地置換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交換。契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適用。明確規定契稅按照新的土地承包金額繳納,契稅返還206萬元。
稅務與企業博弈后,企業法人對財務檢查結果進行投票表決,按時繳納相關稅款共計3524萬元,為案件畫上了完美的句號,為財務檢查管理工作從小到大查處大案提供了一個順利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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