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的方法」案例分析醫藥企業日常經營中涉稅處理的合法性
2021-04-16 16:30:30
特殊情況
外國制藥企業的經營范圍是生產和銷售藥品。根據今年2013年企業所得稅審批情況,2013年企業銷售額25億元,創業生產成本9億元,銷售費用13億元,管理費用9000萬元。其中工資3.2億,業務招待費1.3億,業務宣傳費5.3億。根據企業2013年明細賬,組織銷售旅游、舉辦研討會費用為1327萬元;企業聘請專業知識推廣公司對某些藥品的音像推廣,并根據推廣藥品的銷量收取傭金;聘用母公司晉升時,母公司根據晉升發生的費用,加5%的增值稅和5%的收入作為晉升獎勵。企業不監督統計母公司的推廣程序、視覺效果、費用,只按照母公司出具的需求稿支付推廣費用,1.3億元。根據2013年企業所得稅的批復和明細賬,企業聘請經理審批的,只能在醫藥報刊上進行藥品政治宣傳;在公共場所向香港市民隨機發放具有電視廣告物理屬性的小禮品,費用為4200萬元。根據企業2013年的總賬和明細賬,企業在經營管理步驟中,召開了有參加診療的醫生參加的藥物療效說明座談會,支付了會議費和講師報酬作為企業所得稅前的銷售費用,費用為7.3億元。
涉稅待遇的合法性研究
一、銷售選擇研討會
根據財務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
第8、10和11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立法
第27條明確規定,企業很難證明銷售選擇研討會的成本與制造經營管理之間的必然關系,因此將該成本作為銷售費用
企業節稅的方法就是收稅
稅前額度扣除不愉快。
第二,獎勵
1.每周政治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藥品電視廣告必須經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核發批準文號,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集中代理機構共同指定的藥學、醫學專業知識報刊上介紹。禁止非毒品類電視廣告涉及毒品的政治宣傳。如果經理批準,只需在非聯合指定的醫學報刊上進行藥物政治宣傳,該電視廣告的費用不應計入報酬。同時,這種政治宣傳純粹是執業醫師,而不是企業藥品的銷售者,不符合與收入相關的必要費用的明確規定。所以這個費用屬于非電視廣告贊助費用,不應該
所得稅
稅前扣除。
2.禮品政治宣傳。向香港市民而不是向購買企業產品的藥事管理企業或醫療機構贈送禮品,不符合立法明確規定的與以節稅方式取得的所得有關的必要費用,該費用不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會議費和演講費
1.會議費。企業組織醫生會議進行藥品政治宣傳是很有必要的,醫生根本就是醫生,不是買藥的客戶。這種政治宣傳與企業的產品沒有必然聯系,企業很難證明支出的合法性,不符合與收入相關的必要支出要求,不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講課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法》第59條明確規定,禁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中間商,以及使用其藥品的診療主管、醫生、藥品采購人員等相關人員以任何名義進行政商勾結。企業講座費用的支出違反明確規定,不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四,推廣費
1.影音推廣。從表面上看,推廣費用是為了推廣產品而產生的,對產品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醫藥企業是不可能知道如何推廣公司的視聽推廣,如何推廣視覺效果的。醫藥企業按照營業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的推廣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母公司晉升。企業按照母公司出具的需求匯票支付費用,費用的合法性無法核實,不符合對取得收入所必需的費用的明確規定。同時,中國國家立法明確規定,關聯公司應根據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或支付費用。母公司收取推廣費的方式是將全部經營風險轉移給企業,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不符合獨立交易標準,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理。這個推廣費的收取方式本質上是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的租金,在一定程度上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個費用。
上一篇:「如何避稅」財政部發文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
下一篇:「公司如何合理的避稅」問:政府給予拆遷補償 房企如何作涉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