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財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1-04-16 16:3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修訂
公布2份學術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變更杭州市一批行政事務審批項目的決定》(杭財稅[2014]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包括經批準征收企業的有關規定。為做好政策銜接管理工作,現將修訂企業所得稅相關學術文件的難點問題公告如下:
一、收入定額所屬企業分支機構名冊管理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條、第三條廢止。收入定額屬于機關的企業屬于二級及以下二級分支機構。發生資本傷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本傷亡所得稅凈利潤扣除必要性〉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同時辦理;如有變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同時辦理。
二、關于經批準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貼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國[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 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只享受免稅收入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實施周
本公告第一條涉及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號公告》的執行周執行;第二條適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9日
上一篇:「怎么樣合理的避稅」24小時財稅新聞盤點(截至1月26日9時)
下一篇:「企業如何合理避稅」24小時財稅新聞盤點(截至2月24日9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