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合理避稅」7月16日起,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執行新規定
2021-04-16 16:3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法律費用分攤協議管理中如何合理避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5]27號),法律費用分攤協議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及其實施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中小企業應當在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擔協議后30日內,將成本分擔協議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在報送本年度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時,附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本年度中小企業關聯交易調查報告表》。
二、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成本分攤協議的后續管理,對成本分攤協議不符合獨立交易標準以及如何合理規避與該標準相關的稅收和利潤,特別是實施納稅調查結果調整。
三.中小企業在實施成本分擔協議過程中,如果參與者分享的利潤與分擔的成本不匹配,應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補償。如果參與者不進行補償調整,稅務機關應特別實施稅務調查結果的調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稅收調整綜合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發布)第六十九條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