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時間」稅務總局修改稅務登記和發票管理辦法
2021-04-16 16:31:47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轉變職能、改革信息化行政審批制度的信念,商務部昨天發布了修訂后的《稅務登記管理必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納稅申報時間必備法律法規》,修改了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細節,進一步加強納稅申報時間取消項目的后續管理和控制,確保取消和分散的行政審批項目落實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稅務登記核定(開、改、核、續)”和“扣繳稅款登記核定”兩項行政審批事項。本次修訂中,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上述事項的審批,刪除了相關規定中的審批打印,將“簽發”改為“簽發”,將“申請”改為“調查報告”。
新的《稅務登記管理的必要性》還要求《商務部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字符國際標準的通知》,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了納稅人識別號的名稱和代碼分配規則。對于具有組織和政府機構特征的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由6個納稅人注冊地行政區域代碼加9個組織和政府機構特征組成。未取得機關、政府機構字符認證的團體工商戶的納稅人識別號和持有證件、證件、證件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明號+2位序列碼組成。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發票實名制”行政審批項目的明確規定》,修訂后的《發票管理條例》仍對使用車票的單位使用發票實名制設定了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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