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籌劃」稅款啥時候該預繳?有7種預繳稅款的時間
2021-04-16 16:32:58
1.納稅人在1日、3日、5日、10日、15日繳納稅款的,應當在期滿當月5日內預繳稅款,在次月1日起15日內核定稅款,結清上月應納稅款。(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七條)
2.咨詢期納稅人在一個月內多次領取和購買專用發票的,從1月第二次起,按最后一次購買和開具的專用節稅計劃票營業額的3%稅率納稅。如果沒有提前繳納稅率,負責人。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不得向其開具專用發票。(國稅發〔2010〕40號第九條)
注:這兩類預付款項適用于特定納稅人,更具體的是規定預付款項的周數。會計一般列入“已繳稅”專欄。
3.納稅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產,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地稅管理機關預繳稅款,并向政府機構所在地的國稅管理機關審批納稅。(財水[2016]36號附2,國家院、
金融事務
局方新聞稿第14號,2016)
納稅人只要轉讓房地產,無論房地產是否與政府機構位于同一縣(市、區),都必須先行支付。見:明確沒有規定預繳的周,一般認為是納稅義務發生后,納稅申報前。
4.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在同一縣(市、區)作為政府機構的房地產,應當以明確的方式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國家稅務行政機關預繳稅款,并向政府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行政機關審批納稅。納稅人出租房地產,需要按照明確規定預繳稅款的,應當在地價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或者房地產所在地國家稅務行政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財稅[2016]36號補充2、商務部新聞稿2016年第16號)
房地產位于同一省轄市或與政府機構單列市的,是否需要預繳,由當地稅務機關決定。比如上海,也就是具體的香港島市區,不需要提前交費。
預付款周是拿到地價的下個月,這是收付實現制的基本概念。
5.跨地級行政區劃提供建筑公共服務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的周數和財稅[2016]36號文件明確規定的計稅方法,向負責建筑公共服務的國家稅務行政機關預繳稅款,并由政府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行政機關審批納稅。(財稅[2016]36號補充2、商務部2016年第16號、2017年第11號新聞稿)
此類預付款是指納稅人為空范圍內的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務的預付款。2017年5月1日起,由跨縣(市、區)改為跨地級行政區劃。參見:
上周,節稅計劃應基于納稅義務發生的那一周。
6.提供建筑公共服務取得預付款的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當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付款費率預繳,預付款金額從外包款中扣除。
稅率
。(財稅[2017]58號)
這類預付款是指納稅人在周提供建筑公共服務的預付款,規定預付款的周為收到預付款的時間。
7.以預付款方式銷售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一般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按3%的比例預繳
稅率
。(財稅[2016]36號補充2、商務部新聞發布2016年第18號)
上一篇:「上海市財稅網」網上銀行打印的單據能否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下一篇:「企業避稅」增值稅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