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問:電信服務系統集成業務應如何繳稅
2021-04-16 16:33:05
[謎題]
我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通信公共服務合伙協議,主要針對經濟開發區建筑工程數據應用系統集成業務。在這兩個國家,我們公司只收取5%的管理費,與工程項目相關的采購和工程由A決定,但是所有的業務都由A承擔,怎么交稅,難道只能交房租的稅嗎?
[解決方案]
信息技術集成是通過程序和新信息技術設計的綜合集成電路系統,將分離的電子設備(如筆記本電腦)、基本功能和數據集成到互聯、集成、協調的系統中,使自然資源得到充分共享和集中,實現高效、便捷的管理。系統集成采用了基礎功能集成、互聯網集成、應用程序接口集成等多種新的集成技術。
國家研究所
發證局
《稅目注釋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述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電信公司工程作業、水利工程、干線公路建設、疏浚、鉆探(打井)、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除、土地平整、構件搭設、爆破等。代理電信公司項目是指交通中小企業代表用戶建設地面或地下通信鐵路線、安裝電子設備等配套項目。
《
《組織法法規》第六條規定,銷售行為同時涉及應稅服務和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批發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和集團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商品,不予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一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
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為提供建筑服務(不含裝飾服務)而納稅的,銷售金額應當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電子設備和其他軍需、電力系統的價格,但不包括建設項目方提供的電子設備的價格。
按照規定,電信為經濟開發區提供“建設工程數據應用系統集成”,即為電信公司工作,應按“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繳納增值稅,并為“建筑業”出具單一稅務籌劃文件。建筑工程所包含的原材料、電子設備、其他軍需、電力系統等,不屬于銷售商品的行為,既涉及建筑服務,也涉及商品。建議建設項目方提供電子設備,降低稅收生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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