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咨詢」稅總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分四類管理
2021-04-16 16:33:16
商務部
關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必要性的新聞稿
商務部新聞稿第2號,2015
為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管理,完善出口退(免)稅公共服務稅務咨詢,支持中華民族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商務部制定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的必要性》,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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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2015年1月7日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十分必要
第一章條款
第一條為了改善公共服務,提高出口退(免)稅管理的整體質量和效率,促進中華民族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法律法規,出口貨運勞務和公共服務,
還有銷售稅,這個是必須的。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按時確定出口退(免)稅配額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
第三條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國家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和臺灣出口企業分類管理。有出口退(免)稅審批權限的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所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考核管理。
第四條國家稅務機關應當遵循主觀公平、國際標準接軌、靜態變化的原則,自然科學地對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二章管理類別和國際標準
第五條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和四類。
第六條上一年度,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可評定為一類:
(一)年初資產總額低于出口退(免)稅總額,且該出口退(免)稅總額已在年度終了前一年同期運行。
(二)支付信用等級為乙級以上。
(三)能立即配合國家稅務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并能按時收取、綁定和存儲出口退稅
還有歸檔文件。
(4)在出口企業之外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出口退(免)稅可能性控制體系。
(五)沒有違反有關出口退(免)稅的明確規定。
(六)省級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可能性可以控制的前提下。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三類:
(1)自出口退(免)稅首個申報月至評估日不足12個月,或出口退(免)稅尚未申報。
(二)上一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時間超過6個月。
(3)上一年度支付的信用等級為丙級。
(四)上一年度有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明確規定,但仍不符合稅務機關或檢察機關國際標準的。
(五)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案件。
第八條上一年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四類:
(1)支付的信用等級為d級。
(二)拒絕提供出口退(免)稅賬冊、匯票等信息的。
(三)因違反有關出口退(免)稅的明確規定,被稅務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處理的。
(4)中國海關金融機構管理類已被認定為不值得信賴的企業。
(5)外匯儲備管理分類管理等級為丙級。
(六)財稅咨詢省國家稅務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案件。
自評估之日起,出口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在授權期限屆滿后2年內被停止出口的,管理類評估為4類。
第九條被評定為第一類、第三類、第四類以外管理類別的出口企業,其管理類別應當評定為第二類。??
第三章分類管理政策
第十條經營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只有在相關出口退(免)稅申報生物藥品具備并經初審批準后,方可進行月申報。備案時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將保留相同的原始憑證,供企業按時審批;二類、三類管理類別的出口企業在申請出口退(免)稅時,應及時提供原始憑證、新信息和月度電子統計數據;四個管理類別的出口企業在申請出口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上述原始憑證、新信息和月度申報電子統計數據,并按時提交收匯票據。
第十一條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的管理政策
(一)國家稅務機關受理此類企業出口退(免)稅月申報后,經核對申報資料完整無誤后,方可兼營出口退(免)稅。
(二)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中,可適當安排此類企業兼營出口退稅。
(3)國家稅務機關可以為此類企業提供橙稅渠道(特殊服務區),并建立重點項目的密切聯系制度,指定其負責,并隨時與企業密切聯系,在第一時間解決出口退(免)稅問題。
(四)如果此類企業屬于外貿企業,國家稅務機關應隨時使用
審核、調查出口退稅申報資料時,應進行審核,應按時辦理。
第十二條經營類別為二類的出口企業的管理政策。
(一)對于此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家稅務機關應先對生物醫藥進行審核,然后從原始憑證中提取一定比例進行手工審核。提取比例不得低于該類企業每個申報廠所附原始憑證的20%。
(二)如果此類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稅務機關應先利用生物醫藥的證明資料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稅率發票進行審核并兼營退稅,然后定期利用稅率發票進行審核,調查資料進行審核。如果要做復查,稅務咨詢要按時辦理。
(三)每年經國家稅務機關評定的該類企業退(免)稅人數,應不低于該類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全縣的3%。
第十三條三類出口企業的管理政策。
(一)對于此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家稅務機關應先對生物醫藥進行審核,然后從原始憑證中提取一定比例進行手工審核。提取比例不得低于該類企業每個申報廠所附原始憑證的60%。
(2)屬于外貿企業的,稅務機關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生物醫藥和稅率發票進行審核,配合數據審核辦理出口退稅。
(三)每年經國家稅務機關評定的該類企業退(免)稅人數,應不低于該類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全縣的5%。
(財稅咨詢四)對于此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家稅務機關每年至少抽查20%的相同備案文件和收匯票據。
第十四條四類出口企業的管理政策。
(一)對于此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家稅務機關除審核生物醫藥外,還應對同一原始憑證逐一進行手工審核。
(2)如果此類企業的財務稅務咨詢屬于外貿企業,國家稅務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生物醫藥和稅率發票進行審核、調查數據審核和出口退稅。
(3)如果此類企業屬于制造企業,則退(免)稅只能適用于其生產能力和支付狀態正確后,出口退(免)稅經國家稅務機關核實的美國進口產品。
(4)對于該類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或相當于從美國進口的產品,國家稅務機關應從各交貨企業的單據中提取一定比例,并發送調查結果函。
(五)國家稅務機關每年至少對該類企業進行一次出口退(免)稅風險評估。
(六)該類企業自評估后兩個月內不得作為其他管理類別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國家稅務機關通過預警風險評估,發現經營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退(免)稅存在騙稅、財務咨詢等疑點的,應當及時核實,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
國家稅務機關發現經營類別為二類、三類、四類的出口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存在騙稅問題的,必須及時消除相關問題后,方可同時申請退(免)稅;稅務機關已經同時辦理的,可以根據涉及的退稅情況,放棄辦理經企業批準的其他退稅。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于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提供利息擔保。只有消除了相應的問題,國家稅務機關才能進行退稅或取消擔保。??
第四章評估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出口企業管理類考核管理每年進行一次,并在每年公布企業信用評級結果后一個月內完成。從管理分類管理完成后的下一個月起,將對出口企業實行同樣的分類管理政策。
第十七條縣(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對出口企業管理類別進行評估的,應在評估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結果報所在地(市)國家稅務局備案;地方(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評估的,由縣(區)國家稅務局進行初步評估,填寫《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估表》(見附件),報地方(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第十八條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估完成后,國家稅務機關應在評估后15個工作日內通知出口企業,并立即公布管理類別為第一類和第四類的出口企業財稅咨詢清單。
各省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社會上金融機構系統建設項目的需要,以及合作伙伴協議和協議與相關機構金融機構數據的明確規定,逐步公開公布經營類別為二類、三類的出口企業名單及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出口企業對經營類別有評估結果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納稅評估機構申請重新評估。國家稅務機關的評估應根據本必要性第二章的明確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國家稅務機關應當提高稅源管理機構、支付公共服務機構、稽查機構和外貿稅務管理機構之間數據共享的整體質量和效率,建立相應的數據通報制度,首次傳遞出口企業的支付信用評級、支付風險評估狀況、稅務稽查備案和處理狀況等數據。
財稅咨詢第二十一條國家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現之月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明確規定對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實施靜態管理:
(一)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的稅務咨詢出口企業的支付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首次組織評估,并相應變更管理類別。
(二)經營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的出口企業有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營類別必須變更為四類。
(3)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如未能及時將原始憑證留在企業內審批,必須將管理類別改為二類。
(四)經營類別為一類、二類的出口企業涉嫌騙取出口退稅,尚未查處的,暫按經營類別為三類的出口企業管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后,根據查處情況變更經營類別;管理類別為三類、四類的出口企業涉嫌騙取出口退稅且未被查處的,暫按原類別進行管理,待刑事案件查清后,根據查處情況變更管理類別。
出口企業經營類別發生變化的,國家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同時辦理。??
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各省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制定和簡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