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的流程」5種容易混淆的應稅行為及稅率
2021-04-16 16:33:18
有不同的應稅行為,同一增值稅稅率在納稅申報過程中是不同的。有些情況看似相似,但法律法規中的基本概念非常相似,往往更容易混淆,導致正確的財務處理。看看邊肖收集的這張圖,了解五個比較混亂的應稅行為和稅率!
1.類似的“運輸”服務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將貨物或旅客運送到中轉站,使其內部空位置發生轉移的商業、娛樂活動,稅率為11%。
[更混亂的情況]
瀏覽娛樂活動提供的湖泊、汽車輪渡、電瓶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件的明確規定,這些應按“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2.類似“租賃”
根據財稅[2016]36號,提供有形財產租賃服務的稅率為17%。
[更混亂的情況]
財稅[2016]140號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電子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運營人員的,按照“建筑勞務”繳納增值稅。
注:根據財稅[2016]36號,11%的稅率適用于“建筑服務業”。
3.類似的“公寓樓”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資產租賃服務的稅率為11%。
[更混亂的情況]
商務部2016年第69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商場公寓樓以長(短)租方式出租,并提供設施和服務的,按住宿情況繳納增值稅。
注: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住宿”屬于服務差的休閑住宿明細,適用6%的稅率。
4.類似“資產租賃”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資產租賃服務的稅率為11%。
[更混亂的情況]
財稅[2016]140號明確規定,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等機構的住宿及娛樂活動納稅申報流程為會議場所及設施提供娛樂活動,按“會展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5.類似“外賣”
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規定,因提供休閑服務而含稅銷售的外賣乳制品,按照“休閑服務”征收增值稅。
[更混亂的情況]
根據司法部稅務管理司、商務部貨運勞動稅務司對財稅[2016]140號文件中部分規定的政策解釋,餐飲企業和小賣部銷售的外賣乳制品實行一定程度的增值稅政策,并按照提供的休閑服務繳納增值稅。上述“外賣乳制品”僅指餐飲企業參與制造加工的乳制品。
餐飲企業需要將購買的飲料、大米等運費與外賣乳制品一起銷售,而沒有后續原材料的,應當按照運費的適用稅率和相關明確的兼營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6%的稅率適用于“休閑服務”)
相關指南(點擊字符串閱讀指南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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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關于高等教育專項國際金融房地產開發專項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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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相關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新聞稿2016年第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