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公司」2017年12月底計提的工資獎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匯繳時扣除?
2021-04-16 16:33:25
歷史背景:
快年初了。我們公司打算根據經理的平均銷售情況,在月初留出傭金和獎金。額度的可行性估計在200萬左右,但肯定不會在月初之前分配給經理。新年后三月底就可以分發了。
請問:
2017年12月初計提的200萬元績效獎金,在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繳時可以扣除嗎?
回復:只要企業在年度最終結算前支付200萬元的預提績效,就可以在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指南:
(1)根據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凈利潤扣除問題新聞發布會》(由國家
金融事務
我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第2條明確規定:“企業在年度結付和避稅公司結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資和薪金,在年度結付和避稅公司結束前從企業凈利潤中扣除。允許在匯款年度內按時扣除年薪和預付工資?!?/p>
(2)根據《商務部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適當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政府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專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
稅務機關確認工資薪金合法性時,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把握:
(1)企業制定了更加規范的員工薪酬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企業及周邊地區的標準;
(3)某個時代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相同,工資、薪金變動基本進行;
(四)企業對特定工資、薪金違法履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義務的。
(五)、安排工資薪金,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標;
原始原因:
考慮到很多企業12月底的工資薪金是在前夜預先提出,在次年1月底發放的,如果特別強調企業在每個支付年度結束前支付的工資薪金,企業每年都需要應對薪酬變化,這不僅增加了稅收法規以符合生產成本,還增加了
稅收管理
負擔,也不符合權威制度的規則。
因此,企業在年度結算和支付結束前支付給員工的應計年度工資和薪金,允許在支付年度內進行
企業個人所得稅
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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