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如何避稅」支付寶2億元紅包引發的稅收遐思
2021-04-16 16:33:30
除夕上午,支付寶的2億元項目再次完成,百度天涯社區突然被截圖屏蔽。獎品有666元,好一點的一兩塊錢,還有一些惡搞的PlayStation照片,都有資格享受元宵節。
但是當我看到我的紅包額度是“1.28”的時候,似乎第一個閃現的決心就是我收到的額度肯定是純利潤,但是我不知道政治宣傳2億的總值是稅前還是純利潤。
看到這里,一些不了解稅收制度的好朋友可能會想,發紅包一定要交稅嗎?就在群里搶個一兩塊錢交稅?
然而,此時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國稅總函〔2015〕409號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應按“無意所得”的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個人給對方發紅包不是應稅所得,所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這次支付寶發了2億的紅包。如果是稅前位數,全省國民具體拿到的紅包應該是1.6億,支付寶會代扣代繳4000萬個人所得稅。;如果凈利潤2億元降為2億元/(1-20%) =稅前2.5億元,支付寶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5億元* 0.2 = 5000萬元。
考慮個人所得稅后,另一個問題是中小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支付寶可以在中小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個紅包支出嗎?要知道中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現實、適當、相關。
首先要知道支付寶2億元紅包支出拿不到單據。當然,中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不要求單據抵扣。相信支付寶一定有足夠準確的信息來證明小公司如何避稅的可靠性,更何況全省都可以作證。
最重要的問題是這個紅包支出是業務推廣費還是獎勵?還是捐款支出?如果是獎勵或者業務推廣費,可以按收入的15%稅前扣除;如果是捐贈費用,對一個人的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原則上,獎勵和業務推廣費的含義判斷得很好。比如新聞媒體上做過電視廣告,有文件,有合同。比如印制了一些中小企業傳單。印刷文件和傳單樣本。今天,依靠互聯網今天的紅包發放記錄,確定它屬于獎勵或業務推廣費,從
金融事務
從角度看,證明力嚴重不足。
什么是捐贈?有這樣明確的規定:《關于加強中小企業內部捐贈人員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如何避免小公司內部捐贈,是指中小企業強迫其將無權處分的無償合法財產給予正確的受贈人,用于與制造、經營、管理、娛樂活動沒有必然關系的慈善事業的行為。
根據以下文件精神,我認為這個紅包支出的物理性質相當于捐贈,政令中對捐贈的明確規定是必須增加對一個人的捐贈金額
中小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除。
因此,2億元紅包支出需要再支付25%
中小企業所得稅
那就是五千萬。
當然,對于支付寶這種財大氣粗的公司來說,娛樂活動肯定之前就已經考慮過稅收問題了,而我這個只收了1.28元紅包的小用戶,忍不住擔心吃大蔥,沒必要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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