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法」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應含增值稅?
2021-04-16 16:34:12
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在大營全面改革之前,這個問題只涉及到購銷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原材料合同等。,但營全面改革后,更好的合同面臨這個問題(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除開戶賬本和基本權利許可證外,應涉及10個),如資產租賃和所有權轉移文件(如出售資產)。對于這個問題,地區規定有差異。有的法規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增值稅,有的法規不包括增值稅,周邊有的地區不具體。納稅人要跟著自己的“感覺”走。
營地改造后,
契稅
《關于房產稅和耕地增值稅計稅依據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16〕43號)的頒布,使更多的納稅人傾向于認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合同金額不應包含增值稅。該文件規定:稅收
契稅
交易價格、房產稅的地價收入、個人轉讓私有房屋的所得稅應稅收入、農用地
增值稅
房地產轉讓所得不包括在內
增值稅
。提倡
印花稅
稅收基礎不包括增值稅的一個令人不滿的原因是增值稅是一種附加稅,例如
印花稅
計稅依據,重復征稅。那么,真正應該做些什么呢?
根據印花稅的相關政策,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可能是合同額度(如購銷合同)、收取的費用(如鐵路運輸合同)、收入(如投保的個人財產)。印花稅法于1988年頒布。當時還沒有開征增值稅,納入增值稅也不是什么難題。今天,加大營地的整體改革已經成為一個難題。那么,應該包括嗎?筆者的答案是:應該包括(即使周邊有些地區不包括),這個答案應該從物權法中找到。
制定《中華民國物權法》是為了保護合同原告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該法第六十條規定:“原告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責任”,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合同的細節應當由原告約定,一般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一方原告不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根據兩國約定的合同額度(或收取的費用或收入),一方負責標的物(或公共服務等)的交付(或提供)。),而且對方必須負責支付價款,支付額度還必須包含增值稅。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價款200萬元,增值稅22萬元(新項目,一般計稅)。這份協議在兩國之間非常準確,買方應該向賣方支付222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如果購買方不按期付款,兩國都會發生民事訴訟,甲方一定會向甲方追回不僅是200萬元的價款,還有22萬元的增值稅——也就是個人所得稅避稅法把價款和稅款分開標注,兩國合同金額的現實意義是222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其他合同也是如此。根據這一判斷,除了免征增值稅的買賣(轉讓)合同(合同額度也不能含增值稅)外,無論價格和稅收是否單獨標注,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都應該包含增值稅,因為這是物權法要保護的價格,也是印花稅要征稅的詞義。
那么,重復征稅呢?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法的現行立法、法規或技術文件中仍有許多重疊和重復的稅收規定(如
房產稅
計稅依據包含租金),因此,這不能成為印花稅按照個人所得稅避稅法應包含增值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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