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稅收籌劃」財政部修訂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
2021-04-16 16:34: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安部,各有關直屬單位,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新疆軍區公安局,司法部駐省、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局長代表機構,有關部門管理的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范金融企業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會計信息的整體質量,根據
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與量化(財會[2017]7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
轉讓(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會計》(財會[2017]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上四項統稱新金融工具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新收益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中央財政補助》(財會[2017]15號)、《會計準則 處置集團和終止經營管理》(財會[2017]13號)等七項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變化,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我部財務
執行新的金融工具準則和新的收益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金融工具新準則但未執行其他新準則的金融企業,可參照本通知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實施其他新準則但尚未實施金融工具新準則的金融企業,暫不執行本通知的要求。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必要性標準,結合企業具體情況,適當刪除無相應業務的流程工程項目,增加需要單獨列示的明細流程工程項目。執行本通知要求的金融企業,仍執行我部2006年10月13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表應用手冊》(財稅字[2006]18號)中北京稅務籌劃文件的格式。
金融企業執行中如有困難,請在第一時間向我部報告北京稅務籌劃。
附加:
財務與行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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