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避稅的方法」營改增國家稅務總局政策組發言材料,明確個人代理人及銀行代收費的發票開具問題
2021-04-16 16:34:37
稅收總政策組發言材料(7月7日):
總局整合具體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后人身保險代理人、股票經理等企業個人代理人和金融機構開具收費發票有困難。
政策小組發言材料(一)
最近,我們陸續接到地方稅務機關的舉報,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總局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和類似個人代理人提供股票、銀行卡、旅游產品的代理服務,具體如何納稅,如何開具發票。為此,總局計劃近期就具體相關事宜發表聲明。由于新聞稿涉及一些新規定的事項,我想先向您解釋一下。
人身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單中小企業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代理業務,從而非法獲取報酬或利益的個人。自20世紀60年代和90年代以來,個體保險代理企業在中華民族一直緩慢而持續地發展,并在保險市場的可持續發展中起到了橋梁和友誼的作用。為規范個人代理人提供保險、旅游等代理服務的稅收征管,1997年7月,稅務總局向司法部報送了《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產品推廣、全權代表等公共服務和娛樂活動收入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該文件明確規定,非本地從業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保單、銷售旅游等無形產品以及其他公共服務和娛樂活動所獲得的報酬、獎勵、勞務費用等目標收入,無論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何,都應計入零售業應稅勞務銷售額,并征收增值稅。同時,具體而言,扣除已繳納的增值稅后,上述收入應計入個人勞動報酬收入,并計算所得稅。非從業人員從受雇的中小企業取得收入的,中小企業為非從業人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并按照有關明確規定,按期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代扣代繳上述稅款。2009年修訂
增值稅
該法沒有廢除這一明確規定。5月1日營改增綜合改革后,個人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務已經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原個體經辦人增值稅扣繳政策明確規定,要與“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政策掛鉤。但36號稅務文件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僅限于一種情況,即如果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全境內有應稅行為,且在全境內無政府機構經營管理,則買方將是采購公司的增值稅扣繳義務人,以避稅。保單中的中小企業等單位不是增值稅的合法扣繳義務人。營改增后個人代理人如何納稅成為稅收征管的難題。
另一個問題是,它與原來的增值稅制度有很大不同。在票扣增值稅制度下,在營改增制度改革中向個人代理人納稅時,肯定會引起對抵扣進項稅的反感。意愿,你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但是個人代理大多是第三人,他們已經這么做了。
金融事務
注冊的集團工商戶不一樣。這些公司的第三方可以給負責人避稅嗎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政策需要進一步細化。根據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簡單開具專用發票不包括第三方(出租、出售個人資產除外)。
從6月底以后的稅率研究結果可以看出,保險行業的稅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我們還在研究因素,其中保單代理人的費用不能全面扣除。
另外,從稅收征管的具體情況來看,個人代征稅款少且分散,由個人單獨繳納,不會對稅收征管效率產生負面影響。但如果由中小企業代征,既符合現行明確的稅收征管規定,又方便納稅。同時,中小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既節約了辦稅成本,又緩解了辦稅服務大廳的輿論壓力,實用性強。但個人代理仍存在小微中型企業外商投資免征增值稅的情況。
基于上述方面環境因素的考慮,為了整合干部稅務機關實行有效范圍和實行企業避稅辦法的政策,我們按照有利于稅收控制和方便支付的指引起草了一份新聞稿,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人身保險代理人進行支付
稅收征管
。
問題很具體:
(一)個人保險代理人憑保險單為中小企業提供保險代理公共服務,應當支付費用
增值稅
以及城市維護建設項目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大部分高等教育費附加,稅務機關可以在政策上向中小企業繳納代征(“代征”,不扣繳);個體保險代理人為政策性中小企業提供保險代理公共服務應繳納的所得稅,由政策性中小企業按照現行的明確規定非法代扣代繳。
(2)有保單的中小企業可以代表個人保險代理人向額度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統計生成
增值稅
收到
。政策中的中小企業在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通過公司的避稅方式向配額管理機關出具詳細的表格。需要注意的是,為了簡化納稅手續,這里的“開具”是“出示”而不是“提供”,稅務機關不需要保留。
(三)定額管理機關為個體保險代理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打印“個體保險代理人代開統計發票”,以區別于其他代開發票方式。
(4)指定并實施股票經理、銀行卡、旅游等企業的個人保險代理人。
政策小組發言材料(2)
各位下午好。昨天的一份報告,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后金融機構代收費開具發票不夠具體。回應,總局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督促副組長討論并提出以下意見:
金融機構代委托方收取電費、電費、抽水機費、通訊費、衛星電視費、一卡通通行費等費用。如果付款人需要發票,各省市稅務可根據當地營改前明確的發票開具辦法確定本省金融機構的投票日辦法:
1.金融機構開具金融機構收費業務發票或通用機避稅發票。
2.委托方應單獨開具發票。
3.金融機構以委托方名義開具普通納稅發票。
應該強調的是:
1.所有發票必須由固定的行政機關開具。
2.納稅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須由委托方另行開具。委托方零星納稅的,可由定額管理機關開具專用發票。對于上述觀點,國家稅務總局還是發表了一篇文章,要求各省市稅務機關按照這個標準提出明確的全省投票日計劃,并保證在本周內落實到位,做好政治宣傳和解釋的管理工作,在第一時間解決落實中的問題,保證這項工作的穩定順利開展。這個觀點只是一個持續的過渡計劃。下一步,總局將研究工作法規整合的管理工作計劃。指導方針是使用升級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劃總局為實地調查做好準備,還請各省市稅務公司在組織實施上述避稅意見的同時,做好實地調查,研究完善法律法規的整合工作,上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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